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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政策有何不同之处?

 乘物人 2021-12-03
广州、深圳、上海的城市更新建设工作逐步明确了法制化、常态化的思路,立足于当地实践需求,亦追求渐进的制度创新与优化提升,逐渐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体系。
(1)广州:“1 3 N”政策体系。
经过多年的政策与实践探索,广州逐步形成了“1 3 N”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1”为《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这一核心文件;“3”为广州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三类《更新实施办法》配套文件;“N”为其他丰富细致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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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更新的政策导向经历了多次修改和调整,自2009年施行“三旧”改造起,城市更新的主导力量从早期的“市场”逐步转向 “政府”,推行政策收紧管理,强化政府管控作用,并日渐重视管理细节和实施成效。
(2)深圳:“1 1 N” 政策体系。
经过2009年以来的城市更新实践和政策创新,深圳形成了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多层次“1 1 N”政策体系:两个“1”分別为《城市更新办法》和《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N” 为覆盖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实际操作等不同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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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政策始终坚持以《城市更新办法》和《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为核心,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 《暂行措施》)等更为细致的配套政策来规范地方城市更新的工作开展,借助《暂行措施》的定期修订优化,深圳可以灵活应对城市更新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上海:“1 N”政策体系。
上海2015年颁布《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即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中的“1”之后,为保证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开展,规土局随后又颁布了《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2017年11月,修订后正式颁布执行),以及《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管理操作规程》《上海市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成果规范》等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划文件,即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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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小,主要针对物业权利人自主发起以及政府引导推动的城市更新类型,其他政府认定的较大规模的旧厂、旧区等的更新改造依然按照原有政策要求和管理模式执行,这与广州和深圳有着显著的区别。
整体上就政策构成体系而言,广州、深圳、上海都以《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为核心,同时颁布多套配套文件来指导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
广州城市更新政策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来的“三旧”改造体系,因此在配套文件的设置上,分别针对旧城、旧村、旧厂颁布有《实施细则》,体现出管理方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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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以《城市更新办法》为核心,通过《实施细则》《暂行措施》等配套文件对办法进行补充和扩展
上海推行《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更加突出城市更新的实施性,其配套文件有《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规划管理操作规程》《区域评估报告成果规范》等,覆盖了城市更新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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