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合谋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项目,肯定少不了申报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审批机关,两个傻大胆,一个睁眼瞎,70万财政资金就这么被空手套取 本期案例,讲述的是一个充满执业陷阱、潜藏巨大风险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计案例,注册会计师的神助攻,协助一家无任何会计资金、无任何经营业绩的申报公司,如愿拿到70万财政补助资金。 然后呢? 本期案例的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R:刑事卷》第146页。 故事发生在江西省吉安县,时间是2015年8月。 吉安县农业开发办公室是吉安县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涉案当事人之一的赵某,于1998年5月被任命为吉安县农开办项目管理股股长。 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条件为:专业合作社应具备2010年之前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2009年之前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经营业绩良好,2010年、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等条件。 江西省吉安县横江葡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在吉安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代表登记时为黄某,2011年9月7日变更为王某。 横江实业一想到高额的财政补贴资金可以从天而降,便动起了歪心思……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且看法人代表王某的供述即可: 看明白了吧,但凡合谋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项目,肯定少不了申报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审批机关,两个傻大胆,一个睁眼瞎,70万财政资金就这么被空手套取。 2015年7月10日,吉安县农开办综合股长赵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君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两名合伙人李某、彭某,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8月6日,吉安县检察院对赵某、李某、彭某向吉安县法院提起公诉。吉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吉安县农业开发办公室项目管理股股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某、彭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没有会计财务凭证的情况下,故意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给国家造成70万元的财产损失,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鉴于赵某、李某、彭某有自首情节,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挽回35万元,依法可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6年7月14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彭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院。 赵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愿意承担本案还未挽回的损失,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李某、彭某上诉提出:虽然王某没有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目,但吉安横江葡萄实业有限公司有净资产和经营业绩,并且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等审计资料,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认定为虚假的审计结论;且二人仅仅是违反了“先做账后审计”的程序,还督促王某要补做公司经营账目,二人主观上没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故意;为王某出具审计报告是让其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是用于骗取国家补助,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和造成国家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改判。 对于李某、彭某所提上诉意见,吉安市中院审理认为: 1、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虚假审计报告 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要李某等人出具审计报告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给二人,李某、彭某二人也供称王某当时没有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会计事务所在为他人出具审计报告时,除了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企业资质方面的资料外,还要提供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表、账本凭证等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李某、彭某二人在王某没有提供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情况下还为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说明李某、彭某二人主观上具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故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 2、二人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王某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国家补助资金是给当地农业龙头企业的,正是二人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吉安县横江葡萄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才使该公司成功被评为当地龙头企业,并成功骗取国家农业补助资金70万元,二人的行为和造成国家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鉴于赵某、李某、彭某有自首情节,赵某在二审期间退赔35万元,三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三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三上诉人免除刑事处罚。 2016年9月18日,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 1.维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赵某、李某和彭某的定罪部分,即赵某犯玩忽职守罪;李某、彭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赵某、李某和彭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对三人免除刑事处罚; 3.依法追缴的35万元及赵某二审期间退赔的3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启示 掩卷沉思,依稀能看见三名涉案当事人不易察觉的一抹笑容。 定了罪,却免除刑事处罚---这样的责任承担,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而言,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 司法文书显示,吉安君山联合会计事务所为吉安县横江葡萄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2008年至2011年审计报告,所审计认定的净利润分别是: 没有任何财务资料,仅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君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李某、彭某注册会计师,是怎么核算出如此稳健优异、跨越式发展的经营业绩的? 报表数字有时候可以变魔术,何时审计报告也如此魔幻? 查阅该所的工商变更登记记录发现,2016年4月,吉安君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3名合伙人中,出资4.75万元的彭仲荣退伙,变更后合伙人为李明德(6万,60%)、刘清正(4万,40%),其中李明德担任法人代表。 退伙之后的彭仲荣,并未转出吉安君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直到2019年5月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时才申请注销(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销刘欢等24位同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通知)。 法意绵柔,君山依旧。---只是今天的注册会计师,正在遭遇一股股刺骨的寒意。 一声叹息,唉…… 更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故事,请阅读:CPA诉讼故事 专辑 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司法诉讼案例资料,请参阅: 诉讼案例汇编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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