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转让程序瑕疵,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吗? 作者/ 尹冬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裁判要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转让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 案情介绍 1.案涉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2008年剥离转让给财政部,委托农业银行处置后转让给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2018年又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要约邀请竞价方式公开转让给中京合创公司。 2.中京合创公司对案涉债权提起追偿诉讼,债务人之一肉鸡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海南纪要》)抗辩转让程序违规,因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3.二审法院支持肉鸡场的抗辩,判决确认长城与中京合创公司就涉案债权转让无效。中京合创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结果,主张案涉债权适用《海南纪要》错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实务总结 我国金融不良债权总体可以分为特殊不良债权和市场化不良债权两种。不良债权转让程序瑕疵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需要看是否对公开竞价择优处置不良债权产生实质影响,而考量该实质影响的主要依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违反公告规定可通过客观证据查实,但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呢?一些法院在债务人主张程序瑕疵问题时,要求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债权发生多次流转的资产包来讲,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而最高法院在《海南纪要》中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转让程序的相关问题。法院依职权审查时,举证责任则由受让人来承担证明转让程序合法。所以,在转让程序瑕疵问题上,举证责任的归属较为重要。 第二,那么如何评价“实质影响”的裁判标准呢?有实际权利损害较容易认定,比如本案例中以转让程序违规妨碍了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权作为“实质影响”的判断标准。本案属于农行剥离转委托处置的特殊金融不良债权,可以适用《海南纪要》进行裁判,而《海南纪要》明确规定要保护国有企业优先购买权,因此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属于“实质影响”。 第三,那么市场化不良债权转让中,可否以损害优先购买权作为“实质影响”的判断标准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 第二十条规定“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债权时,有义务提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否则亦对优先购买权人造成实质损害。 第四,资产包转让公告违规对公开择优交易造成“实质影响”的,是单笔债权转让无效还是资产包整体转让无效呢?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裁判,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只诉请单笔转让无效,最高法院在《海南纪要》中亦认可不良资产包转让中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债权的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限制转让债权的个性化特征,程序瑕疵是对资产包整体交易违规的抗辩,若单笔债权因程序瑕疵被法院认定为转让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整个资产包转让合同无效。 实际上,司法裁判中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少,原因在于:第一,财政部的规章并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裁判中不属于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第二,根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可认定合同无效,而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被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三,古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仅否认了受让人的债权人身份,但债权本身有效,有权的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所以转让合同无效对债务人来讲并不影响其实际利益;第四,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促进交易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法院对合同效力问题较为谨慎保守,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均认定合同有效。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2008-07-09)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7号、2008-07-11)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一)网站公告。……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二)报纸公告。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项目,除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2009年3月30日实施) 六、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法院认为 以下为该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而根据财政部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进行公告。 本案中,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对案涉债权的处置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只有中京合创公司一家公司竞价时,未进行补登公告的程序,即与中京合创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故案涉资产处置的程序不符合《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邯郸市人民政府证明其没有收到涉案债权转让通知和享有优先权的通知,并主张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可以认定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未按《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及通知的行为,是导致涉案债权最终由一人竞价购买的原因,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二审裁定认定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肉鸡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98号】 律师简介 尹冬梅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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