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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不当,导致30万元解封,执行被驳回

 用户elgjxmsjsg 2021-12-05

我真是太亏了,当时禁不住他的软磨硬泡,就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在想想真是傻,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执行法官说道。

执行法官说,“目前被执行人已经提出了执行抗辩,说你恢复执行不符合和解协议约定条件。

目前没有太好的办法,谁让你跟他签订和解协议了,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30万元,我们只能先解除查封,然后驳回你的执行申请”。

李某听后,表示很无奈,说“当时也不懂,当时看他那么诚恳,就心软了,也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结果”。

执行法官说“目前没有好办法,有判决书在哪放,不知道你为啥,还要跟他签执行和解协议?

我们驳回你的执行申请后,你可以向我们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

上面是我昨天去郑州某区法院大门口提交执行材料,听到一个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交流的内容。

执行法官走后,我给那个申请执行人李某简单聊了下。李某五十多岁,看上去很实在。他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拖欠他工程款90多万。

案件执行过程中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分期偿还所欠执行款,案件暂时结案。后来王某也按时偿还了部分执行款。

今年8月份李某了解到,王某从某开发商那里得到了百万元左右的工程款。于是李某找到王某,让其将剩余的60多万,一次性结清。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执行和解协议一般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会将该案件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暂时结案,待和解协议约定的恢复执行方式达到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案中,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正是签订了和解协议后,法院将此案暂时结案。

要不要选择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跟诉讼中的调解一样,都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

被执行人愿意出面解决问题,本来是好事,但也不能盲目的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存在有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协议,恢复执行难的风险。

目前的执行案件比较多,新的执行案件根本办不完,因此很多法院实际上不愿意将老案件恢复执行。

比如法院会要求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恢复执行。

其次,超过二年执行时效的风险。

这一点跟终本案件是不一样的,终本案件是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案件是需要受2年执行时效的限制(具体起算以协议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期为准)。

最后,和解协议约定不明导致产生新的诉讼风险和恢复执行后被驳回的法律风险。

和解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有时候会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后期到底是以哪个为准,可能会导致产生新的诉讼。

另外,在未达到和解协议约定的恢复执行条件下,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李某的执行申请,就是因为该案并未达到约定的恢复执行条件并且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关于执行和解的几点建议

首先,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能不和解尽量别和解,特别是对于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案件能到执行阶段,证明债务人会主动全额偿还的可能性比较小,不然的话,不会拖到执行阶段。

因此,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执行阶段的和解,很可能也只是一种拖延策略。

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要是真有还款诚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一次性还清,没有必要久拖不决。

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比如房子、车辆等,尽量通过司法拍卖来实现债权。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本来有财产,有房子和车辆,但李某当时还是签订了和解协议,造成现在有财产也没办法执行。

其次,如果非要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方式要明确并且约定有一期逾期即可恢复执行条款。

和解协议的内容,最好与判决书内容保持一致,省得后期产生争议。

和解协议约定的总的还款期限不能太长,最好按月还款,每个月固定日期,还款多少金额。同时约定有一期未按时还款,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4个月偿还一次欠款,这个期限就有点长了。造成王某在未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李某的恢复执行被法院驳回。

本来法院已经冻结了王某的30万执行款,但是由于和解协议的问题,导致执行被驳回真是得不偿失。

最后,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追加担保人及写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等情况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另外不要轻易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申请人可以要求追加被执行人追加担保人,作为一个制约条件。

执行协议内容中要明确当被执行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项重要约束,在被执行人还清欠款以前,要求法院对其继续采取限制措施。

如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其限制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措施,被执行人违约后,法院不一定能对被执行人重新采取上述限制措施,这无疑减轻了对被执行人的约束,不利于债权回收!

结语:

执行和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能和平共处,不影响双方的关系。

但是,部分执行人却利用该制度,拖延执行、逃避执行,严重背离了执行和解的目的。

作为申请人来说,除非必要,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跟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在搞清楚案件实际情况后,慎重选择,以确定是否执行和解。

作为被执行人来说,勇于面对执行问题,才是王道,不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然的话,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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