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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欺骗了法官。。。

 lgzlawyer 2016-06-15

宿迁听众吴先生向《交广双声道》节目反映,2010年帮朋友担保借款,后因朋友未及时还款被诉,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20117月,在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他和原告委托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对方7万元钱。吴先生以为这个案件就此结束了,就在几天前他的轿车被人拖走。报警后才知道是宿豫区法院给扣押了,原因是5年前和吴先生签订协议的原告代理人的委托手续是假冒的,原告并没有拿到钱,现在重新到法院来要求执行案件。吴先生认为该给的钱都已经给法院了,错误是法院造成的,不应该让自己再次承担债务。

      吴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2011714号在法官调解下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可以看到协议的甲乙双方是原告和吴先生,但是落款是吴先生和原告代理人的徐某、王某。


记者联系到了目前的执行法官张法官,他说自己是刚刚接手这个案子,对于之前案件委托代理人假冒问题不是很清楚。而5年之前办案的骆法官则表示,这个执行和解协议书确实是他写的,但王某是不是伪造委托手续,为什么当时没有发现,骆法官说审核手续应该是立案庭负责,自己也是看到相关手续来处理问题,而且时间过去这么久了,自己确实也记不清楚了

 随后记者联系到宿豫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在接到记者的电话后法院立刻安排人调查了解此事,执行局的张局长向记者解释了这起离奇案件的前因后果。

1.为什么法院在执行时没有发现王某的假冒身份呢?

张局长告诉记者,2011315号,王某来法院立案庭申请案件执行时,提供了原告张某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上面张某委托人为徐某,和王某)等齐全的材料。所以没有对王某的身份怀疑。

2.为什么假冒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会有原告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呢?

张局长告诉记者,王某和本案的原告张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原告张某是宿迁市宿城区土财主信息行业主(提供放贷业务),但王某则是该信息行的实际控制者。因为王某原来是宿城区法院的一名法官,有着这种特殊身份,所以用了原告张某的名义。

3.法院后来是怎么知道王某是没有委托授权的呢?

20131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信访投诉,反映徐某和王某没有经过自己的授权,冒领了执行款。法院立刻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且找到了王某。经过调查,王某承认委托书上申请人的签名是王某自己写的。于是法院在2014110号要求徐某和王某在五日内退还7万元执行款。但是两人都没有退还这笔钱,法院就冻结了徐某的账户5万多元,后来直接划给了原告张某。

4.原告两年多之后才到法院来反映执行问题,有没有过了2年执行时效呢?

张局长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书是20101112做出的,王某来申请执行是2011315日。原告张某到法院来只是主张王某没有取得执行款的权利,但是却认可王某当时申请立案执行是有效的。因此,原告张某追认了王某当时的执行行为是合法的,这也就意味着执行案件并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5.律师意见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的李正武律师认为,既然原告认可了王某有权申请案件执行,那么当时在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协议就是有效的。吴先生既然按照协议履行了7万元的执行款,那么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应该解除车辆扣押,发还车辆。

张局长告诉记者,因为被告人吴先生是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所以原告来申请执行后,法院又依原告申请扣押了吴先生的车辆。目前法院还在积极案件中的借款人刘某,希望借款人能够承担债务。法院也会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处理好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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