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早上8点20分,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工程师刘某在参加领导班子早会时身体不适,被送至鹤煤总医院,11时21分办理住院治疗,经抢救后,8月8日15时8分又转入鹤壁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当日21时30分进入ICU抢救,刘某于2019年8月10日14时35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 2019年8月26日,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向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刘某工伤认定申请,鹤壁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于2019年9月4日作出豫省(鹤)工伤[2019]W-006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刘某A(刘某之子)、郑某(刘某之妻)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鹤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刘某A、郑某在一审期间提供了2019年9月16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二审期间提供了2020年6月23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该两份诊断证明书内容显示存在脑死亡的表述,证明目的刘某于8月9日已经脑死亡;但是鹤壁市人民医院的原始病历及死亡记录上并未显示与之相对应的记录。 法院判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鹤壁市人社局根据第三人机械厂提交的死者刘某的医学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认定“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故鹤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遂判决驳回刘某A、郑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A、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A、郑某提交的有效证据均不能证明刘某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之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对刘某死亡时间的认定,只能是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因刘某从发病至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A、郑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死亡标准的认定”、“48小时的起算”、“后出具的诊断证明能否认定”三个问题。(一)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因此医疗机构病历记载有“脑死亡”和“临床死亡”不同时间的,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的时间为死亡时间。(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刘某自被送至鹤煤总医院办理住院治疗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三)刘某A、郑某一审时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在二审时提交的2020年6月23日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的问题。一是刘某在鹤壁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并没有脑死亡的记载,在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以原始病历记载作为依据并无不当;二是该两份鹤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系在刘某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申请人以此来主张当时刘某在“48小时内”存在“脑死亡”情形,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据上,对刘某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显然已超过“48小时”。综上,鹤壁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刘某A、郑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是应该以“脑死亡”还是以“临床死亡”为标准;二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应从何时起算;三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另行出具的、与原始病历不一致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对以上三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认定应以“脑死亡”还是“临床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 医学上对“脑死亡”及“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医学上一般认为,1.脑死亡的判断标准:自主呼吸停止;不可逆性深昏迷;脑干神经反射消失;瞳孔扩大或固定;脑电波消失;脑血液循环完全消失。2.临床死亡的判断标准:意识完全丧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血压持续为零,经抢救一段时间仍不能恢复;瞳孔放大。3.脑死亡后,尽管采取人工呼吸等辅助设备,心肺功能未停止,但器官、系统的机能必然会在一定时间内先后停止,机能的各个部分将不可避免地先后发生死亡。结论:机体作为一个整体的机能永远停止的标志是全脑机能的永久性消失。即整体死亡的标志就是脑死亡。 来源:法治周末-肖海生、王红媛、豫法阳光、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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