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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十六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1-12-06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十六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191.通知执行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执行通知中应载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等相关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92.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征信机构通报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193.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193-1确定代履行人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执行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三条  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47.【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93-2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执行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48.【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194.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依前款规定再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49.【不可代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95.不作为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为一定行为或者容忍他人为一定行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费用,除去被执行人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50.【不作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为一定行为或者容忍他人为一定行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必要时,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费用,除去被执行人行为的结果。
196.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已执行标的妨害行为的处理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依照本指引第152-1-1条规定办理。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28.【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已执行标的妨害行为的处理】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编  附则

197.执行记录

执行法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全部过程均应依法予以记录,存卷备查。执行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开展现场执行活动原则上应全程录音录像。

198.信息录入 

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理节点信息,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法自动生成记录的,执行人员应及时录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财产查控及变价措施,采取搜查、拘留、罚款、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节点信息,必须录入。

199.执行公开

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公开的规定。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200.参照适用

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行政案件的执行,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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