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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检察官:如何与警察相处?

 隐遁B 2021-12-07

来源:刘哲说法;作者:刘哲

与侦查人员的相处是一门艺术。

虽然说现在也流行自行补充侦查,但这其实非常具有补充性,绝不是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

案件的绝大部分基础性工作还是侦查人员完成的,后续的补强也绝大部分要依赖于侦查人员。

而证据是刑事指控的基础,没了证据寸步难行,因此如何处理好与侦查人员的关系,将侦查方向引导到指控的方向上来,将证据标准提到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标准上来,既有利于刑事诉讼的质量,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质量。

虽然说整个刑事诉讼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但从检察的所有外部关系来说,检警关系对检察官才是最重要的,其重要性要远高于检法关系和诉辩关系。

你可以和法官就事论事能判就判,那你不能跟侦查人员这么论,这么论最后案件就无法真正立足。而如果案件的证据基础扎实了,你也就不用怕庭审的实质化,不用害怕辩护人提出什么质疑,也不用担心法院判不下来,即使真的判不下来,只要证据没问题也还是可以抗诉么?

但是证据如果不行,那就难办了。当然是可以不捕不诉,但也不能都做了不捕不诉,而且也不能要求所有案件的证据链条都完美,有些就是完美不了。即使感觉充分了,但还是可能在后续的推敲中发现一些漏洞,这些漏洞谁来及时修复?还是要侦查人员修复。

可以说检警关系是检察官要处理的中心关系,必要处理好。

如何处理好,无外乎合作、监督、制约这三重关系,虽然我们在侦查监督领域开展的工作比较深入,侦查机关也比较重视监督制约的意见,我认为这不是最主要的关系相处模式。

最主要的方式还是合作,也就是形成检警一体化的状态。

我们虽然没有确定检察指挥侦查的体制,但是通过捕诉一体化已经逐渐形成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体制。至少从审查逮捕开始,检察官就是跟踪这件刑事案件,并通过后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来跟踪落实之前提出的取证意见,并一直延续到审查起诉环节,直至指控环节,一直到二审阶段,检察官还是要不断与侦查人员沟通取证工作。绝大部份实际的证据调取工作也确实是侦查人员干的。

在法律上和职责上,侦查人员确实有配合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义务,从大局上看都是为了案件能办案好。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实际上执行上却不一定是这么回事。

因为双方看重的点不一样,检察官受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影响,有庭审实质化的压力,自然是以质量为中心的,因此对很多证据要求精益求精。但是侦查人员往往采取的是效率原则,这个效率原则也不是故意抓错人、办错案,而是在确保基本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勤快抽身去办理其他的案件。

这有点尽快把案件呼噜出去的感觉,一旦移送审查起诉一般就不太想管了。因为这对他们就算结案了,都订了卷了。至于能不能判,那个周期也长,也有庭审的变数,一般也就不太在意了,否则也确实没完没了。

因为还有新的案件需要重零开始,有些人都没有抓到呢,你说跟你补强证据体系相比,那个他更着急。因为很多案件领导会限期破判,有些即使抓了人,但什么都没说,关键证据还没取到,也是没法突破。眼看着拘留到期了,连报捕都不符合条件,你说他着急不着急?

很多案件为了找一个人,取一份证,可以要反复出差,要连续作战的,而且即使出了差也可能空手而归的。

但是检察官往往只关注结果,并不考虑取证的过程,也就是并不是十分体谅其中的辛苦,这就让侦查人员很有意见。你两片嘴,他要跑断腿的,尤其是你给的取证要求并不具体,提出的取证方式不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时候,就更加消耗他们有限的侦查精力。

因为他们并不是只办这一件事案子,他是同时平行办理多件侦查案件,当然要紧着还没有呼噜出去,也就是移送出去的办案,更要紧着没有报捕的案件办案,尤其是要紧着领导关注的案件办。

与移送过去之后起诉不了和判不了相比,他们更担心的是这个案件都捕不了,移送不出去,甚至都破不了案,这不仅涉及到侦查效率的问题,这涉及到侦查能力的问题。老是突破不了案件,结不了案,会被领导骂为无能的,你让他在侦查机关如何发展。

而且除了办案之外,还有安保任务,并不会因为有刑事案件在身,就免除了备勤任务。

这个事虽然有时候被当作不愿意配合调取证据的借口,但很多时候也确实是真实存在的。

我说过对嫌疑人、被告人要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要了解犯罪的真实原因。

对侦查人员更要有一份了解之同情之体谅,了解其中的辛苦,了解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中,侦查人员的难言之隐,这些难言之隐是一时半会无法摆脱,检察官也无济于事的客观现实。

也就是在检警关系的相处当中首先要有一份理解和担待。

这份理解不是对证据质量不高的迁就纵容,或者对监督制约的高抬贵手。

而是要分清哪些是个人的原因,哪些是体制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在处理一些侦查质量不到位,侦查工作不及时的时候,在选择采用监督制约方式的时候也要十分慎重,要把握必要的分寸。

要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的时候,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虚心向老侦查员请教侦查的方法,让提出的建议更加内行,更加简练清晰,能够最大限度的爱惜警力。

比如提出鉴定、审计等建议时,最好将范围作非常明确的限定,缩小包围圈,既提高效率也节约成本。

也就是要贯彻证据最少需求原则,在能够实现证据充分,满足定案条件的情况下,调取尽量少的证据,而不是漫无边际的调取大量重复的无用的无关的证据。

那样不仅是证据冗余而且极大的浪费侦查资源。

这就像盖房子是一样的,盖多了是极大的浪费。

除了建议的具体性,还有做到有效沟通,用平时日常化的语言将侦查需求和盘托出,尽量避免法言法语装腔作势。让对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详细说明,不是作为大量的文本解读,让人看得一头雾水。即使是解读和说明,也应该遵循信息最简化原理。

因为侦查人员拿了补侦提纲,不是用来向别人要解释用的,而是要直接付诸行动的。你见过哪一个作战指令,是冗长复杂的,那就没法打仗了,必须以最简练的语言表达出来,让人能够清晰的记在心里,而不是记在纸上。因为侦查人员出差在调取证据的时候,是不太可能成天拿10多页的侦查提纲到处跑的。他只会在自己的笔记本记上几个字,再写上地址电话和联系人。

比如一个视频辨认的笔录不行,因为当初辨认了那一秒钟这个人出现在左上角什么位置,但实际上一秒钟人员的排列组合可以动好几次,根本固定不了。我不是简单的告诉侦查人员重新辨认了事。我告诉他通过视频辨认完了之后,把辨认出的那个视频页面截屏,打印出来,让辨认人在截屏页面上在那个人头上画一个圈,写上那是谁谁谁。必须告诉到这个地步,才会被准确执行。

除了准确之外,审查不应该只是挑毛病,你还必须有一种在有限证据深挖的能力,比如我曾经在办理一个销售假商标的案件中,利用一个手写的笔记本,通过电脑誊录比对符号乱码的方式,破译了这个案件的“加密账本”从而从未遂案件认定为既遂案件。同时还可以通过有限的证据追捕追诉不少同案犯。

这样一来就能够得到侦查人员的信服,让他们知道你是有两把刷子的,而不是简单的书生办案,这样他们才会服你。

也就是你必须通过实际的案例证明你的方案可行,甚至他们办不到的事情,你可以办到,这样你以后的意见和建议,他才会愿意听。他才知道你是一个靠谱的人。

因为,信任是赢得的。

而有了信任才会有了长期合作的基础,才会降低沟通的成本,进而能够培养出一些默契。

虽然是工作关系,但也有无法分割的私人情谊。

比如我与市局的张哥配合有了默契,形成了一定的信任关系,当面向他沟通了几次我的想法,在这个过程中他也了解我想法的可行性,以及对工作热情,大家也经常聊聊家常,我也向张哥请教一些过去的经验,张哥也愿意问我一些法律问题。

而张哥与分局的侦查员保持了多年的良好关系,我知道那种关系包含了一份信任和敬重在,这是我短期内所无法达到的,甚至永远都无法达到的。

我通过张哥传达一些侦查建议就要比我直接传达要有效,因为这里边有一种信任背书。他说让干这件事就一定能办到,因为这里边包含着一份老大哥的嘱托。

当然背书之后我也可以直接与分局的同事进行沟通,但我知道这些沟通的顺畅离不开张哥对我的信任。

这种信任不是妥协和迁就,而是基于对司法职业的共同热爱,对公正的共同追求,但它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来讲还有相互钦佩或者说是惺惺相惜。

我想这是任何好的伙伴关系都要遵循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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