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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几年以后就要移交给档案室?

 谈笑樯橹灭 2021-12-07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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