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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男子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丈夫引诱男子犯罪,然后报警

 蓝色天空309 2021-12-07

张某是个生意人,生意经营的红红火火,常年往返于生意伙伴之间,很少有时间在家,张某的妻子长得漂亮,专职家庭主妇。张某手下有个小弟李某,张某不在家时,时常帮妻子干一些重活,一来二往,两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妻子与李某之间的事,不久便传到张某耳朵里,可是张某苦于没有证据,虽然心里觉得别扭,也没有很好的办法。不能拿风言风语来质问妻子,李某毕竟是自已的手下,张某更不好当面质问李某。但张某的气无处发泄,便苦思冥想了一个办法,想报复一下李某。

为报复男子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丈夫引诱男子犯罪,然后报警

简要案情】一天,张某把李某叫到自已办公室,对李某说:“我这有批上等好货,你联系买家,出货后咱俩平均分。”李某对张某所说的话心知肚明,两人曾经做过这方面的生意,知道这种生意来钱快,刚好李某最近手头紧,便爽快答应下来。

三天后,李某来到张某办公室,告诉张某联系好了买家,并告知张某交货地点和时间。张某再三嘱咐李某一定要小心,李某拍着胸口说:“大哥,您放心吧!”张某将一包冰毒(约500克,实为假毒品,根本不含冰毒成份)交给李某。李某接过货驾车前往交易地点,张某拿起电话报警,告诉警察有人在某地某地贩卖毒品。接警后,警方立即对现场布控,李某交易完成后,警方当场将李某及接货人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张某成功实施了自己报复李某的计划,为自已出了一口气,可是从刑法角度出发,张某报复李某的计划能成功吗?如何评价张某及李某的行为?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敬请讨论和指正。

观点一:李某与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为共同犯罪

根据该观点,正犯李某根本不知道张某交给李某的是假毒品,李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而某贩卖毒品的犯意是由张某引起的,因此,本案中,张某是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教唆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因此,这种人最可恨、更可罚。

因此,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罪,为共同犯罪。李某为正犯,系主犯;张某为教唆犯,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认定其为主犯为宜。由于本案中没有毒品,因此,两人系对象不能犯未遂,应按贩卖毒品罪(未遂)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中,对李某与张某应处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其宣告刑。

观点二:张某为诈骗罪间接正犯,李某不构成犯罪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支配、操纵、控制他人实施犯罪整个过程的人,间接正犯者俗称提线者,实行犯罪者俗称木偶,用“提线木偶”来比喻较形象。当木偶完全处于提线者控制或支配下时,由于木偶没有犯罪故意,提线者为间接正犯,木偶无罪;当木偶尚部份自知能力时,提线者为间接正犯,木偶也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制造或导演了李某贩卖毒品的整个过程,其作用不是教唆犯所能评价的,而李某与他人交易的根本不是毒品,且不含任何毒品成份,即本案中就没有毒品存在,因此,就李某而言,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主观上李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刑法理论上为抽象实事认识错误,而李某贩卖毒品的故意无法评价出诈骗故意,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客观上有诈骗行为,但因欠缺责任而不构成犯罪;张某为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应将诈骗罪的结果归属于张某,即本案中,张某涉嫌诈骗罪,李某无罪。本文持该观点

张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欲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本案侵犯的法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另有观点认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有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本文持最后一种观点,既然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本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张某为报复李某与妻子有染,制造李某贩卖毒品的虚假事实而报警,致使李某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使得李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因此,本案中,张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诈骗罪与诬告陷害罪,两罪并罚;李某无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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