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真实的案例分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未到发放年终奖的日期,劳动者就离职则不发上年度的年终奖,省高院再审判决:排除劳动者权利规定违法。
相信职场上很多老铁都深有感悟,很多公司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都有类似“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员无权享有当年度年终奖”的内容或约定,实务中劳动仲裁、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此的态度也不一。
有一种观点认为,支付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有分配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条件,“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员无权享有当年年终奖”的规定并无不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员工每年都能获得相对金额一致的年终奖,那么可以证明年终奖本质上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员无权享有当年年终奖”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明显属于违法克扣工资,应为无效。
那么各位职场老铁就犯糊涂了,到底该听谁的呢?我们来看一个省高院再审的案例:
这个一个来自东莞的劳动争议案例,大家可以到司法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基本情形就是员工每年都有年终奖,连续十年来,每年一月份发放上年度年终奖,10000元左右,浮动上下20%左右。
2019年12月份,小王几乎是在这家已经工作了10年的公司里又干了整整一年,申请辞职并获得批准,月底办理离职手续走人,不曾想,2019年的年终奖10000元左右,公司死活不愿意给。
公司给小王的理由是:员工手册有规定,每年的一月份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日期或实际发放年终奖前就离职了,视同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终奖。
小王不服,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讨要年终奖,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小王胜诉,认为这个年终奖已经是小王应得的劳动报酬一部分,不能不给,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小王的年终奖10000元,公司以员工手册有规定可以不给与法相悖。
公司是输了就上诉,输了就上诉,即算二审也就是法院终审输了仍然向省高院申请撤销判决书再审。
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薪资福利系“员工完成工作任务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并将年终奖规定置于“薪资福利”项目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员工手册》载明的“年终奖发放当天或之前离职的职员无权享有当年年终奖”内容,系公司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并无不当。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30日解除,应按小王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并且参照过往3年来的年终奖平均水平足额支付。因此,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小王2019年年终奖10000元的诉请,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驳回了这家公司的再审撤销申请!
虎哥认为,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结果对于劳资双方存在年终奖争议的纠纷是极有参考意义的,每年都有的年终奖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讲,已经成为不可或缺、每到年终就心痒期盼的一项事实劳动报酬收入之一,而且一般情形下金额还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属于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