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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税则“花露水”

 科归类 2021-12-08

在我国税则,“花露水”是品目33.03列名的商品。

但其对应的协调制度原文为“toilet water”或“eau de toilette”,泛指含有较普通香水低百分比芳香油的香味液体(a perfumed liquid containing a lower percentage of fragrant oils than is contained in ordinary perfume or eau de parfum)。

33.03品目注释也规定:花露水,例如,熏衣草水、古龙香水(切勿与品33.01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相混淆),通常其醇溶液的浓度及所含精油等的比例均比上述的香水为低。可见,该品目的toilet water”其实是包括“薰衣草水(lavender water)”“古龙水(eau de Cologne)”等在内的一大类产品,故译作“淡香水”更为贴切

而国内常见的“花露水”特指由乙醇、水、香精和(或)添加剂等成分配制而成,对人体皮肤具有芳香、清凉、祛痱止痒等作用的液体产品,其虽有时也被称为“toilet water”,但参考轻工业行业标准QB/T 1858.1-2006,“花露水”较正式的译名应为“florida water”

综上所述,品目33.03的“花露水(toilet water)”应指“淡香水”,其包括花露水而不限于花露水,故在判断该品目范围时不能望文生义,而应以协调制度原文及注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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