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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大道至简慢即快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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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省医疗保障局在对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会同湖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含因特殊情形中途参保人员),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
《办法》明确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含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办法》明确,在起付标准方面,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暂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以后逐步过渡为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在支付比例方面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限额方面,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40万元相比以前提高了10万元,并取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2016年湖南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大病保险制度总体平稳运行,在防止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在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规范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办公室、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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