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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好心”告知原告可追加负连带责任的被告事后收取好处费被起诉

 律师戈哥 2021-12-09

来源:刑事备忘录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10221197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籍山东省郓城县,户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区**号楼**单元**号。原任**济南市**政法委副书记、区**办副主任(正处级)。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济南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由平阴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由平阴县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至2019年在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济南市**区维稳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办主任、**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22.1万元。

一、利用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丁某某贿赂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负责审理山东省**服务中心与聊城**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通过审查资料发现聊城市**局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为山东省**服务中心追回40余万元欠款和利息,为此刘某某收受山东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丁某某10万元。

二、利用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王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某某索要贿赂2万元。

200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济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找到刘某某,希望能够在**公司诉北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案件上予以帮助,刘某某向负责该案的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其协调该案。刘某某王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

三、利用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实业集团总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某贿赂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负责审理**汽摩商会与**汽车配件商会的民事案件。因山东**实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系**汽摩商会的副会长,**集团副总经理吴某某代表公司请托刘某某,事先商议给其20万元作为感谢。2008年9月,刘某某作出**汽摩商会胜诉的判决。2010年下半年,刘某某与吴某某协商,由吴某某首付20万元购买位于****社区的**豪庭住宅一套,剩余尾款由刘某某付清后,住宅由刘某某处置。

四、利用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区维稳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长期多次收受或索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10.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2008年年底至200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期间,负责审理**庄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原告**庄的代理律师赵某某请托刘某某,刘某某以报销发票的方式向赵某某索要1万元。

2、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市**区维稳办副主任期间,负责全区执法监督工作。接受吴某某涉嫌**罪辩护人赵某某请托,为其协调吴某某案,刘某某收受赵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市某某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期间,刘某某向赵某某索要购物卡,赵某某为以后在办理案件中能够继续提供帮助,在济南市**超市购买1.5万元购物卡交给刘某某。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全区执法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涉嫌**案辩护律师赵某某的请托,为其协调王某某案,收受赵某某给予的现金1.5万元。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区执法监督、扫黑除恶工作的职务便利,主动向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窦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推荐赵某某作为辩护人,赵某某收取王某某代理费5万元后,送给刘某某2.5万元。

6、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主任期间,收受刘某甲10万元,帮助协调其外甥苏某某涉嫌**案件,刘某某推荐赵某某为其辩护,后刘某甲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要求刘某某退钱,刘某某退给刘某甲8万元,其中刘某某自己拿出了6万元,另2万元以借款名义向赵某某索要。

五、利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刘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刘某甲10万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负责全区执法监督工作。刘某甲的外甥苏某某因涉嫌**罪被济南市天桥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甲找到刘某某并送给刘某某10万元,请托予以协调帮助。刘某某在了解案情后推荐赵某某担任苏某某的辩护人,并答应为其协调案件,后苏某某被判刑。2019年12月,刘某甲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遂要求刘某某退钱,刘某某退还给刘某甲8万元(其中2万元向赵某某索要)。

六、利用担任济南市**区维稳办副主任、区委委政法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贿赂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维稳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区执法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代理律师张某某的请托,给**区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张某某代理的一方获得胜诉。后该案进入二审,张某某再次请托刘某某给予帮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在此期间,刘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某共计5万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分管全区执法监督等工作期间,张某某为答谢刘某某帮助协调案件,同时为了将来能够继续为其协调案件,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

七、利用担任济南市**区维稳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谭某某贿赂27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维稳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区执法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谭某某27万元,并答应向**区法院为其协调该公司与济南**置业关于**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刘某某以区领导高度重视**项目为由,多次为谭某某向**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同时,刘某某还以区委政法委领导名义,约见济南**置业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放弃诉求。

八、利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副主任职务便利,收受伊某某贿赂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全区执法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经山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介绍,让其帮助协调伊某某在槐**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案件,后刘某某给**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刘某某收受对方给予的现金5万元。

九、利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职务便利,收受齐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0万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陈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齐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贿赂15万元。

1、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期间,接受齐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的请托,协调相关法院工作人员赶赴龙口市,及时查封、冻结了与齐鲁**公司有经济纠纷的龙口**集团账户中的过付款4000万元。之后,在齐鲁**公司六楼陈某某的办公室,刘某某收受陈某某作为“感谢费”的10万元。同年10月,刘某某认为帮助陈某某执行一案所得10万元感谢费太少,遂前往陈某某办公室,以借款为由,向陈某某索要5万元。

2、2019年10月,刘某某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全区执法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再次接受陈某某的请托,在齐鲁**公司诉山东**宾馆有限公司拖欠齐鲁**公司房屋租金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给**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被告尽快腾房并支付所欠租金,收受陈某某现金10万元。

十、利用担任济南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主任、区**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涉嫌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窦某某6.6万元,并为其分析案情,提供帮助。

1、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担任济南市**区维稳办主任、政法委副书记、**办主任、**办副主任之职,分管全区执法监督工作和扫黑除恶工作。窦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后,为了进一步加深与刘某某的关系,为其在将来相关案件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到2019年期间,趁中秋节、春节之机,分12次送给刘某某购物卡,价值3.6万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办主任及同年6月担任区**办副主任期间,利用直接负责全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公安机关查处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嫌疑人窦某某的过程中,为窦某某通报和分析案情,并两次收受窦某某现金共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回赃款11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磊

检察官:丁庆才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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