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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民法典时代“举证责任倒置”不再只有八种情形

 随手一阅 2021-12-09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则规定的例外,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原则上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通俗的讲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将举证责任倒过来,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让其承担举证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已失效)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但该司法解释随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的出台,已经全文失效。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这样一来,目前法律再无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已经不复存在?

我们认为,之所以新的《证据规定》取消罗列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已经不局限于原《证据规定》的八种情形,逐条罗列已然需要考虑篇幅、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但取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的罗列,这就给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律人自行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准确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比较简易的方法是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看看要件事实中有无法律推定的情况,如果有,则构成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我们通常见到的是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建筑物等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而医疗侵权行为则既推定过错,又推定因果关系。在要件事实中,损害的证明较为容易,因而一般无需推定,但在个别情况下(如人格损害)可能也会采用推定损害的办法,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即其适例。通常而言,需要法律推定的要件事实一般是受害人难以证明的事实,经过推定,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受害人比较容易获得赔偿救济。因此,法律推定本身不仅反映了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是立法者价值观的一个暴露。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最后,依据最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法律规定集中总结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八)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九)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十)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共道路管理人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十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十四)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十五)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由施工人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十六)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十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就下列情形不存在过错程度举证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以上是民法典规定的比较明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更多的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去识别。其他部门法亦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较典型的有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还需要提醒,医疗损害通常是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总之,民法典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承继的部分,亦有修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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