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007 因果关系推定 【法条】 《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理解与适用 】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2.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责任 (1)因果关系推定。受害人无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侵权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受害人提出初步证据。根据《环境侵权责任解释》第6条的规定,受害人仍应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一事实,方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转由污染者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3)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侵权人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责任解释》第7条) ①排放的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②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③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之前已发生的; ④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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