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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一文讲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隐遁B 2021-12-10
参考文章: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详解劳动合同的终止


目  录
一、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工作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
(二)工作不满一年的计算方法
三、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基数计算
(二)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的基数计算
(三)高工资时的基数计算
(四)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的计算方法
四、经济补偿能否与赔偿金并存?
五、经济补偿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一、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序号

类型

方式

法律依据

1

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后协商一致解除

36条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单方解除

38条

3

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40条

4

经济性裁员

40条第一款

5

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

44条第一项

6

因用人单位失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44条第四项、第五项

7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条例22条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是指: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提出后协商一致解除);
(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单方解除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失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法条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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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工作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即所谓的“N”,工作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算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算月一个月。
具体是指: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特别说明一下,立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不满”则不包含本数。
 
(二)工作不满一年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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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基数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者有所不同,请读者注意。
 
(二)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的基数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高工资时的基数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的计算方法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未工作且无工资收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期间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实践中,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短期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取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最近十二个月来计算经济补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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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补偿能否与赔偿金并存?

不能,因为经济补偿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赔偿金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一个劳动合同,不可能既合法解除,又违法解除。详见本号之前的文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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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补偿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无过失性辞退),且用人单位选择了支付代通知金,则二者可以并存。
以上两个条件(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选择了代通知金),只要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比如,即使用人单位选择了无过失性辞退,但只要其未选择支付代通知金,而是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的。
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分不清“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和“过失性辞退”,而坚持误认为自己还可以要一笔代通知金,让本来可以和平解决的问题,闹上仲裁、法院,徒增诉累,最后自己打输了,不找自己的原因,还觉得法律有问题。
“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辞退,不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则是指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要征求劳动者意见。双方如果协商一致了,那就产生协商一致解除的后果;双方如果没能协商一致,且用人单位亦无后续动作,则不产生任何后果。但很多劳动者就认为,只要单位提出协商的意思了,这就是单位要单方辞退,要给“N+1”(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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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陕西解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法条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新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陕西解答】18.问:如何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
答: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基数无需分段计算。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未工作且无工资收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期间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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