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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饭时间=摸鱼时间=加班时间?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12-10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856字

阅读时长/5分钟

小案例

李某是外地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5年2月,由于工作需要除1小时就餐时间之外,李某常常要在公司工作11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小时的加班费。此后公司以李某应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公司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算吃饭也在担心机器运转,所以1小时的就餐时间应当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

郭律师有话说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法律法规却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目前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前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就餐时间等,到底该不该算在工作时间内没有统一的说法。

对此,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普遍情况下,公司明确午餐休息时间是不计入工作时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

如果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例如,很多公司的驾驶员需要长时间在公司待命,虽然这个时间段驾驶员没有出车,但是待命的时间应当算作工作时间。这也是为什么用人单位都千方百计要将驾驶员申请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原因。

还有部分企业因为有食堂或者集体叫外卖,所以在工作制度中规定:员工午餐时间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者按照离岗处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这个午餐休息时间就不能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为这个时间段员工的时间不能自由支配。

所以,想要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对员工在午餐休息时间的活动场所进行限制,同时要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还有些企业规定有班前会、早操的,同时有规定此类型活动不得迟到,否则按规定处理;其实这种操作都是有问题的,这些班前会、早操占用的时间全部要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法律规范层面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他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法上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预备性工作时间、收尾性工作时间、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因为生理需要发生的自然中断的时间,比如工作期间上洗手间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

劳动法上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组织和管理的,并且是用人单位经营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劳动法上的劳动具有人身性、隶属性和组织性,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不受自己自由支配,例如即使没有工作,未到下班时间也必须呆在工作岗位上。

成本权衡层面

1、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增加加班工资成本。如果擅自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构成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由于我国加班工资是正常工作工资的150% 、200或300%,所以加班工资的成本比较高。

3、员工病假的可能性。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经常安排加班,使得员工休息安排不充分、甚至患病的,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疾病补助费等,增加企业负担。

4、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或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导致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工具管理层面

1、安排员工加班的需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员工自愿。

2、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休息时间进行鉴定,以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3、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履行程序,不超时限,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4、正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减少加班费支付。

5、选择补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愿支付加班费的,安排劳动者补休。

6、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五项目“劳动保护”中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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