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两大类案件,在案情分析、准备证据、庭审表达过程中,总结起来始终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商品”。最重要的是要始终把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或者准确地说要“捆绑”在一起,才算深度理解《商标法》。 为了更好地表达,在下文中用“标识”来代表商标,是指商标中的可识别的标志。 在商标注册证上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首先需要看到商标注册证的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深深引入脑海,且始终注意这个标识对应的类别(更准确具体而言是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中第一次有了有机结合。 侵权诉讼以商标注册证作为基础进行比对,而不是以原告实际使用的标识进行比对。 商标注册证的商品有时候很难界定,需要根据这个名称的定义,平时的语文、呼叫习惯、行业用语综合来判断该商品具体指的什么含义和对应什么商品,反过来,具体的市场上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能更准确或者更接近哪一种商品有时候是一种挑战,作为商标律师,需要背诵分类表的大致分类或者常用商品的类别甚至小类,比如25类服装,比如抖音属于哪个类别有时候都是一种挑战。 在侵权证据中 在侵权证据中,先找标识出现的地方,再找具体商品出现的地方,最核心的是标识与商品同时出现的地方才有真正的侵权程度的意义,取证也始终围绕着标识与商品结合在一起的证据展开,或者为核心,就是通常理解的“货标不分离”原则。 例如,商品鞋子本身与原告做的一样,但在该商品上未带有任何标识,则谈不上商标侵权。如在购物网站宝贝描述中既有标识又有商品,这就构成典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标识与商品在同一个地方结合方式出现,如果实际页面只要不是正品,则不管发不发货(不管是否购买)都构成商标侵权,取证围绕标识与商品共同出现的地方为核心。 当然在购物网站中,往往会在详情页写明品牌名称,即会写明标识,那么将该标识指代或联系到页面,让消费者感知到这个品牌对应的是该链接上的商品,则视为标识与商品的结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店招中,需要将店招对应店里提供的具体商品相结合来判断这个店招的标识与什么商品或服务对应,在服装领域,如果店招内售卖的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则该店招一般不作为区分具体服装品牌的作用,如果店招与其他知名服装品牌近似,则构成与其他知名服装品牌有关联关系,构成其他侵权商标权的行为。 在开庭时,法官往往要让原告提供一个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表格,建议原告律师提早准备,列举出原告的商标标识、商品,对应被告不同侵权行为的标识样式,标识出现在哪里,标识对应的被控商品或服务,被控商品或服务出现的位置,每一个侵权行为一行列出,以便法官清楚地判断,让被告逐一进行核对,加速庭审进度。 侵权类证据最好是一页中或者一份证据中,让标识和商品同时出现。 在提供知名度证据时 在提供知名度证据时,有时候往往会将标识与商品分开,很多时候获得的奖牌中只提到品牌,未提品牌对应的商品,标识能结合到商品才有意义。提供销售额,有时候往往只提供了货物或者服务的规模,没有提供货物或服务对应的标识,所以要经常要补充。 比如购销合同中要注明品牌(标识)以及该品牌对应的商品名称才有意义,在进行广告宣传中,广告推广合同中也要寻找标识和商品同时出现的那页,或者通过阅读上下文可以唯一毫无异议的得出推广的对象是该品牌对应的商品。 在提供使用证据时 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提供还是在撤三中提供,有时候往往会将标识与商品忽略分开了,主要围绕时间、地点、使用的主体,关键是标识出现的地方,标识出现对方对应的商品。有时候往往是举证到很多标识,但这些标识都是泛泛而谈,空谈品牌,没有将品牌与对应的商品结合起来谈,或者有时候单独将产品出现的地方,但没有出现标识,都是不完整的。 比如展会证据,远看只能看到标识,在具体的商品上又未出现标识。没有将标识结合到商品上的,单独讲标识或单独讲商品,都是一条腿走路的行为,很难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无讼小编: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还不错,欢迎转发分享、点赞收藏,您也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下自己的观点,和大家一起讨论。 作者:王梨华 杭知桥(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 审核:赵润众,王雅玉,陈丽娟 声明: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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