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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您的热心肠让法律来守护!

 万益说法 2021-12-10

上下班同乘、外出购物、旅行……生活中顺路搭便车的现象十分常见,顺道捎带虽是小事,但交通安全无小事,一旦“好意同乘”遇到事故,谁该为意外“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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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案例:运鱼返邕追尾酿祸

徐某请陆某的货车从广东运鱼到广西上林县,送货结束后,徐某搭乘陆某的货车返回南宁,陆某驾驶轻型货车搭载徐某沿国道由明亮往南宁方向行驶,至上林县缫丝厂路段时,陆某撞上苏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陆某受伤,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徐某家人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承担次要责任,遂与陆某等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徐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及苏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看到这有的人可能就要问:什么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中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呢?车辆驾驶人是否会因善意而免责?是否一旦收取费用就不能构成“好意同乘”吗?请继续往下看。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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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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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指车辆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陌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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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驾驶人是否会因善意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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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乘人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车辆驾驶人对同乘人的注意义务不因无偿而完全免除,只是区分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有偿客运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好意同乘”中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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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在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但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除外。重大过失或故意包括但不限于无证驾驶、醉驾等行为。同样,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车辆驾驶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坚持搭乘的;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车辆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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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将收取乘车费用作为构成“好意同乘”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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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或者无偿而有所区别,有过错的车辆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车辆驾驶人不因同乘者为无偿而免责。“有偿”或“无偿”,应从车辆驾驶人是否以搭载同乘人获利为目的方面进行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对于同乘者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一般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商场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陆某与徐某的运输合同自送货完成后,双方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陆某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搭乘徐某。陆某基于好意,让徐某无偿搭乘便车返邕,陆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其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适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减轻陆某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徐某自担百分之十。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的、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鼓励。《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一方面,交通事故属于过失性、偶然性的事件,不应当将责任全部归责于车辆驾驶人。另一方面,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人身及财产大多也会遭受损害,要求车辆驾驶人完全赔偿无偿同乘人的损失,过于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互帮互助的美德让人望而却步,变成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冷漠社会。

为了让“好意同乘”行为的好事不变成坏事,车辆驾驶人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同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万一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好意同乘”的风险并不能够完全避免,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广大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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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LAW FIRM
作者简介
莫海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侵权损害纠纷、民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LAW FIRM
作者简介
潘旭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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