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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审理:一种习以为常的刑事不当程序

 时宝官 2021-12-11

现代法治的一个共识就是:只有经过正当程序,才能保证实体结果的公平正义;且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公平正义最核心的部分。比起我们常见的、经常诟病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管辖、回避等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分案办理、分案审理在我们的刑诉法中,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没有明确出具体哪种情况不能分案。更多的时候,立法及司法解释用的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样的字眼,使得分案办理成为办案机关为了克服当事人当庭对峙等情况经常采取的一种分而治之的有力“武器”。例如,我们几乎看不到行贿罪与受贿罪这对对象犯能够在一个案件中并案审理,即便他们明明是被一个监察机关在一个办案程序中办理,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行贿方、受贿方就会被彻底分成若干案件,分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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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有正当性基础吗?

显然不是。我们常常听说司法是有成本的。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我们还出台了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等程序制度。分案却是这样的一朵奇葩,让司法程序的成本成本增加,即便如此,办案机关还是甘之如饴,选择分案。

为什么明明会让司法成本倍增,还会选择分案。把对象犯行受贿分成若干案件一一办理,让送钱和收钱的人无法对峙?把共同贪污的几个当事人分成数案,让他们无法共同在一个法庭接受询问讯问共同对峙?难道庭审害怕真相吗?如果不是,我们又害怕什么?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同案犯有人先落网,有人几年以后才落网,没有分案制度,怎么办? 难道一直等下去?刑事强制措施也是有期限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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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针对这类分案,笔者也是举双手赞成。但是,老实说,我们极大多数的分案案件,真的都是这样的情形吗?笔者所见所闻:我们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是分案处理,但这些行受贿人往往是一并查处的;贪腐人员也是“窝案”“串案”“拔起萝卜带出泥”的情形。例如,笔者今年办理的一起北京市涉嫌贪污的案件,三名同案人员同一天被带走,同样的事实却分案审查起诉、分案审理。检察机关还提出要走认罪认罚节约司法成本,辩护人提出并案处理难道不会更节约司法成本?

让人不能细思。我们的法庭不是就要查明真相的吗?让同案犯当庭对峙不是更有利于查明真相吗?一个案子审三回、诉三堂,真要为了什么不计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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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的恶:对于后出判决的案件来说,几乎等同于未审先判、先审后判

当然,分案有很多的坏处。例如,同一事实的证据,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多寡都不一样。以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说,分案中的一案,案卷材料在一审就出现了三次变动。庭前会议发现公诉人要出示的证据辩护人没有。公诉人都被分案整的头昏目眩,不知道哪个案子有、哪个案子没有,他们只按照打头的开庭案件整理举证材料和公诉意见。证据是辩护的基石。在卷宗尚不齐全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还有有利证据不在分案案件中的情况下,没有全面掌握证据,辩护人是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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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卷宗很难齐全、无法庭审对峙查明真相等问题,更让人窒息的恶是未审先判、审判程序倒置。

当原本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被侦查的同案犯分案后,有同案犯在前面已经被判决认定有罪,后面还没有被审理的同案犯几乎是绝望的。尤其是在同一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笔者亲身经历一起通过分案未审先判的案件就是如此。同案犯已经在两个月前开庭审理、一个月前下达了有罪判决,而笔者代理的案件还没有开庭。即便开庭,也是同一合议庭。甚至笔者代理的被告人,他的银行账户内钱款已经被前一个案件判决书的判项中列明追缴。当事人很是绝望,问道“咱们这个法庭还有必要开吗?这结果不是已经出来了吗?坚持了这么久,就想见青天,在法庭把我的事情讲清楚讲明白,咱们这个法庭不是在走过场吗?还没开庭,怎么就把我的钱给追缴了呢?”

这不是疑问,是反问。这不是一个辩护人能给他满意答复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分案法庭能给他回答的问题。这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制度需要回答的问题,更是一个立法者需要回答的问题。面对这样显著的程序不当,我们还要等多久才能回答好上述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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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罪、侵犯商业秘密、走私罪、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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