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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有效发问之我见

 激扬文字 2019-10-20

一、刑事庭审发问的对象

辩护人可以向自己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同案被告)、向证人发问。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需要按照辩护思路有层次的全面发问。向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发问则并不需要面面俱到任何一个细节,需要有针对性,有目的性,要么在发现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之处的供述不符合常理之处进行发问,要么通过发问引导其讲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一面事实。对后两者的发问是更需要技巧的。

二、刑事庭审发问的意义

1.刑事庭审中的发问是唯一一个律师主导的程序

刑事庭审中律师的权利有很多,发问、质证、辩论、提交证据、申请回避、申请排非等。但是基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是慎之又慎的,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虽然也可以提交当事人家属的证据,但提交证据的数量比起公诉机关证据来说是很少的。出现法律上需要回避的事由的情况实践中也非常少,故申请回避的权利不管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很少使用。至于排非程序,因于侦查机关在办案中逐渐对程序规范的重视,真正需要排非的案件不普遍。所以,在一个刑事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是辩护律师最为普遍的享有并使用的几个权利,且三者的有效结合对于判决结果有很大帮助。这三个权利中,质证的基础是公诉机关的举证,是侦查机关调查的现有证据材料,辩护人不会超出现有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前提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是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去展开辩论的。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对被告人发问是可以由律师去主导的一个程序。这个程序辩护人一定要抓住并运用好。

2.将对被告人有利的一面事实展现在法官面前

发问程序中,律师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通过向被告人发问的方式将案件事实展现在法官面前,引导法官看到对被告人有利的一面的案件事实。有的公诉人重视能证实当事人有罪、罪重的情节,忽视对当事人有利情节。辩护人发问可以对这种现象有效弥补。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的共犯向其他同案犯推卸责任,通过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发问,可以将案件事实全面展现。

3.是质证、辩论的前提和基础

发问是法庭调查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将案件事实完整展开的环节。之后的法庭辩论,是建立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之上的。发问相当于查明“事实是什么”,质证相当于查明“哪些与事实不符,以及哪些能印证事实”,辩论相当于探讨“前面查明的事实应如何定性”

三、如何发问

  1.庭前认真阅卷

认真阅卷是律师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阅卷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不符合常理之处,可以发现笔录中所记载的供述与律师会见时所得到的信息之间的差别(此时,发现差别,要及时会见当事人向其求证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发现哪些证据或同案犯供述与己方当事人的供述辩解不符合。阅卷还可以使律师判断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实性。总之,通过认真阅卷可以确定庭审发问的重点

2.提前设计并逐遍完善发问提纲

发问提纲应当按照自己的辩护思路有层次、有逻辑的设计,切忌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想起什么问什么。辩护律师应当事先想好自己问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划分出几个大的层次来,然后在大的框架里面填充问题。例如哪些问题是关于定性的,哪些是围绕被告人所起作用的,哪些是围绕其到案情况,自首情节的等等。关于一个大问题的问题要集中在一起顺下来。问完一个层次再问下一个层次。

3.开庭之前要和被告人沟通自己的发问思路

开庭之前和被告人沟通自己的发问的思路,以及发问的重点,必要时可以将事先设计好的发问的问题和被告人一一核对。这样可以避免因语言表达方式或理解能力的差异而导致被告人在法庭上乍一听到这么多的问题而不知所措。

4.庭审中切忌诱导式发问

诱导式发问,顾名思义,就是在发问时给当事人以提示,将想要其回答的结果放在问题中。例如,经常听到有律师问:“你们之前曾因什么什么事情有50万的债权债务,是吗?”“将他推倒,你不是故意的,是不小心的对吧?”“对于某某的行为你是不知情的吧?”类似于此类发问都属于诱导式发问,是不允许在法庭上出现的。律师“耍小聪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5.庭审中及时调整发问提纲,不要重复发问

开庭之前制定好发问提纲,哪怕这一提纲经过了深思熟虑,几经完善,到了庭审中,也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有可能会因为突发状况而临时添加,也有可能会因为公诉人已经问过了而及时删减。后一种现象发生较普遍,辩护人应当在不打乱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对已经问过的具体问题进行删减,不要重复发问。

6.尤其要注意有同案犯,且同案犯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的发问技巧

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同案犯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利害关系,有时冲突不明显,有时冲突非常激烈。举例说明,笔者曾办理过的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开票方到需票方一应到案,我的当事人张某是在高某全找到她请她帮忙联系开票方时答应帮忙的,高某全拿到票之后,将票以5.1个点,卖给了王某,王某给了陈某风,整个案件高某全起到了联结、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获利6万余元,而我的当事人张某只得到几千元的辛苦费。但是在高某全的供述中称“是张某找到我,让我帮她卖票”显然,这是典型的推卸责任的不真实的说法。因为,其一,张某自身有正当职业,没有用票需求,与开票的人并不往来,本案中张某纯粹是出于抹不开面子才答应帮高某全联系,其二,如果张某是卖票的,是张某联系高某全卖票,不可能张某只获得几千元酬劳(这几千元中还包括张某给高某全送票的往返的车票等花销,)而让高某全获利几万元!其三,用票企业找的联系人王某供述中明确提到是联系的高某全,请高某全帮忙找票。面对明显的同案犯的虚假供述,如何能让其谎言不攻自破,将真实的,且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展现在法官面前,这是辩护人在发问阶段就可以思考可以做的工作。本案中,笔者对开票方(第一被告人)和所有有可能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的同案被告人都进行了发问。

举其要者:对联系高某的需票用票的中间人发问如下:

陈律师问:陈某风找到你开票时,你联系了谁?

答曰:高某全

陈律师问:你认识张某吗?

答曰:不认识

陈律师问:你把山东某某公司的受票信息提供给了谁?

答曰:高某全

陈律师问:5.1个点的开票费是和谁谈的?

答曰:高某全

陈律师问:受票方向出票公司打款后,你给谁打电话通知?

答曰:高某全

陈律师问:受票方向出票公司打款后,是谁把钱打回去的?

答曰:高某全

辩护人通过设计的几个问题,让被询问的被告人都会回答出高某全的名字,将高某全在本案中所起的积极主动的作用完整地无死角的展现出来,再加上之后质证阶段的意见,让法官产生了一个直观感受:原来在起诉书中排在张某后面的这个高某全所起的作用原来这么大,远远比张某的作用要大。

总之,律师在发问时一定时刻牢记,自己发问的主旨是将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案件事实一层层的完整地展现在法官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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