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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律师网

 风激云荡 2011-07-29
正确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
原创文章 作者:张青松  时间:2010-06-25 16:33:46  点击查看评论
宪法赋予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律师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制度,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的来源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将律师的辩护职责规定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从角色定位的角度上来看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接受的法律事务是何种性质和类型,律师都应当独立地做出专业上的判断分析,并对案件的走向以及结果的可能性向客户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案件的处理不具有独立的决策地位,其首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当事人意志的代言人或者代行者,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则不同。首先,刑事诉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律师无权也不能代替他们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而在实践中,有些律师不能正确理解这种状况,尤其一些以民事、行政诉讼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受长期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验影响,有时会不由自主地为当事人提供“如何供述”、“是否供述”的建议,并将此理解为一种诉讼技巧,其实是错误的,也很危险。其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虽然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直接目的,但其辩护活动完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这一特点虽然能够成为律师界的共识,但是由于律师职业价值是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时律师在“服务”与“独立”之间难以把握。一方面,辩护人的独立性要求律师行使辩护职责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另一方面,律师的服务性又要求律师必须保证实现“当事人满意”的服务目标,尤其在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就辩护观点和目标发生分歧的时候,律师往往会处于两难的境地。对此,需要律师必须准确把握,始终保持理性,并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适当处理,保持律师辩护的独立性。
    虽然律师法要求律师应当具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责任,但律师辩护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效地行使辩护职责,是律师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业责任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法律规定往往与实践操作发生偏差,在律师不能正确理解自身辩护地位的时候,会出现一些不太符合辩护人角色的言行。不可否认,我们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还存在不少问题,还不能充分有效的保障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国家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的还相当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简单、轻易就可以改变的,尤其不可能通过某个个案的辩护予以完成。国家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作为律师,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表达我们对现行法律存在问题的意见,希望通过司法改革、修改立法把现实存在问题逐步加以解决,而绝不可以企图通过个案来完成社会进步的理想。有时律师不能正确理解这样的问题,缺乏长远的、宏观的眼界,很容易在辩护中走进过于激进、与国家机关相互对立的立场。在法律没有修改、法治状况尚未改善的情况下,律师必须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有的时候甚至需要在现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为自己的执业行为增加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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