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执法的“前世今生” ——宅基地执法的依据、管什么、怎么管 一、为什么——宅基地执法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管理职责范围。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管什么——宅基地执法职责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第三大点“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5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85号)指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宅基地与耕地地类性质不同。” 综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管辖权限为:农村村民仅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少批多占、未批先建、骗批骗建)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的行为。 1.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包括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则不在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范围之内,但是发现非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房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2.违法事实是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除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之外的,包括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未利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农户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等非居住设施的,都不在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范围之内。 3.社会危害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所保护的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利益。 三、怎么管 ——推动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 1.下放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按规定程序将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根据《***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协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5号)(2020年11月21日)文件精神,将“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设定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和“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两项行政处罚事项已下放至乡镇和街道。 2.明确农业执法事项责任主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并负责组织查处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和跨乡镇案件查处。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主要承担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违法案件查处和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