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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太“新”,能退一赔三吗?

 享受人生9579 2021-12-13
2021年度成都秋季国际车展于8月29日-9月7日期间在西部博览城如期开幕了。创办于1985年的成都车展,走过了36年的里程。作为中国四大A级车展之一,今年的车展吸引了130余个汽车品牌,1500多辆新车参展,其中不乏各大厂商的概念车型、上线新车等。又是一次汽车盛宴。在车展期间,各大品牌为了进一步笼络消费者,都会推出品类众多的优惠策略。成都国际车展期间,实在是买新车的绝好时候。不过,知道吗,买的新车可能也不那么“新”。
汽车与其他的商品相比,属于特殊种类的商品。从消费者下订单到厂家生产,再到运输到店最终交付,中间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等待,通常需要1-2个月的时间。如果是热门车型、进口豪车等,等待超过半年乃至一年的时间也是常有的事情。受限于汽车的生产、运输、仓储的技术手段,在交付前可能存在着漆面修补、部分零件更换,或者仓储时间较长等各类问题。而这些问题,4S店通常在交车前会通过PDI流程予以处理。有些情况会告知消费者,有些不会。

那么,当消费者发现有未被告知的情况时,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4S店退一赔三呢?这个问题,我们慢慢来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过,对于这条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却非常不容易。
当前有效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对什么是欺诈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其第六章民事行为一节中只有对各类欺诈行为导致的行为效力的规定,而没有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我们检索过往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失效的民通意见第68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欺诈行为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一条规定也是民法典生效前众多与欺诈有关的民商事诉讼的法律基础。现在,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并没有改变该规定的主要意思。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依然是:(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骗或者隐瞒是手段,错误意思表示是结果。意思表示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意义是当事人作出的能够产生、改变权利义务的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比如,我想买一台新车和我想买一台二手车,是主观的想法。但是当我们向经营者告知该想法时,就变成了一个意思表示:要约。如果经营者按照我们表达的要约回复是否同意卖给我们一台新车或者二手车时,则构成承诺。这份买卖合同即告成立。故此,构成民事欺诈行为除有欺诈手段外,还必须达到让相对方的真实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否则不构成民事欺诈。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实际上对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进行了具象化。如果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第8条和第20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则构成欺诈。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全面的,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在内的全部有关情况。且不得做虚假陈述或者虚假宣传,也不得拒绝提供或隐瞒相应的情况。

在汽车消费中,生产厂家通过物流运输的方式将下线的新车交送给4S店。过程中难免会有漆面磕碰,部分零部件损坏等情况的发生。比如(2018)最高法民终12号案中宾利车损坏的电动窗帘和擦碰的漆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品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民法典509条、615条的规定,汽车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交付一台符合质量标准和约定或承诺的质量、功能、性能的汽车。

故此,在汽车交付之前,经营者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以及对局部问题进行适当的整理和处理成为常态。该工作就是常说的PDI(Pre-Delivery Inspection)——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
现实中,交车时,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对车身及配套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进行检查。但是这样的检查匆忙,且消费者一般不具备对汽车进行相对专业的检查的能力。只能走马观花式地看看。而且经营者向消费者交车时,都会与消费者签署一系列的书面文件,包括车辆检查记录、PDI单据、交付凭证等各类文书。但是由于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汽车检查技能,对于一些补漆等情况如果没有经营者的告知,是没有能力知晓的。汽车消费纠纷,往往都是由于消费者去到其他的专业的汽车维修、整理服务机构洗车、维修、保养的时候才发现的。

所以,对于汽车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适当的延伸,从法律规定的缔约阶段延伸到了合同签订后至交车时。PDI检查信息也就是产生在这个时期。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的行业指导文件,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向消费者告知,哪些信息不需要告知做了区分和指引。同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PDI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交付一台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对于PDI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认为普通消费者并不清楚PDI程序的内容,而且PDI检测和轻微维修整理行为确实会对车辆的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消费者有权利知晓PDI的全部内容。
对于这样的意见分歧,我们还是要把握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PDI的内容是否对消费者决定买车的根本缔约目的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2018)最高法民终12号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认为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但是现代汽车构造复杂,零件众多。片面追求信息的全面性,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对实质性的核心信息的关注,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故此,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PDI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但是,如果这些信息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则不构成对消费者根本缔约目的实现的阻碍。也就是没有达到我们前述的民事欺诈行为中的结果要件的程度:错误的意思表示。

故此,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消费“欺诈”。反之,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到了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的,则是必须向消费者提前告知的重要信息。如果有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则构成消费欺诈。
二手车销售中的大量事故车、泡水车等情况,实际上也属于危及到了车辆的安全性能或者主要功能,可能导致发生安全隐患或者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故此,二手车中大量隐瞒真实车况的行为,极易被追究“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发现被隐瞒了车辆的瑕疵信息,立即要求退一赔三也是不明智的,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什么帮助。如前述,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信息对买车的影响程度,是否达到了可能导致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并且,可以首先尝试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会调解或者行政手段的方式解决矛盾。一方面可以争取更为快捷的纠纷解决路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达成和解,也能够通过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收集和固定一些证据,厘清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以上,是我们分享的与汽车消费纠纷有关的一些内容。在成都国际车展举办之际,为大家分享一些“冷水”。希望大家理性对待汽车消费纠纷,合理维权。听一次“Colorful Days”,驶向远方吧!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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