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刘宗粤、熊志海:案件事实的概念及构成辨析(全文)

 余文唐 2021-12-13

刘宗粤、熊志海:《案件事实的概念及构成辨析》,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1-000-01

摘 要 事实并不等同于事物本身;事实也表现为人们对于事物存在状况的正确认知。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及其相关情况在人这一主体的大脑中的呈现,是主体依据现有的法律概念,通过对犯罪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认知而得到的一种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命题判断。案件事实的构成主要是实体法事实,此外,也只能是既往事实。

关键词 案件事实 概念辨析 构成辨析

一、事实的概念辨析

事实并不等同于事物本身,他也表现为人们对于事物存在状态的正确认知,这是事实这一概念应有的内涵,也是事实的属性。著名的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明确指出:“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 ”。我国逻辑学专家彭漪涟教授则具体将事实定义为“事实是为主体用概念所接受了(或安排了)的感性呈现”。他解释到:“呈现于人们感官之前的现象,只有当其为概念所接受(或者说,为概念所摹写,所规范……),由主体做出了判断,这才是知觉到了一个事实,如果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嗅而不觉,那就表明,虽有呈现于感官之前的现象,但未为概念所接受,未为主体所觉察,这就不能说是有了知觉,更不能说是有了事实 。”

需要强调的是:在人们对这一概念的日常使用中、尤其是在法律的语境中,事实显然也不是指的事物本身。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事实胜于雄辩”。如果“指纹”之类的事物也是一种事实,那么,用“指纹”去代换上述命题中的“事实”而形成的命题,在逻辑上应该是成立的,但是,“以指纹为根据”、“指纹胜于雄辩”之类的论断却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只能说“在现场发生的指纹就是某被告人留下的”,这种对于客观存在事物的正确判断,当然是认定被告人曾经到过现场的根据,也可以说是对这一指纹与被告人手上的指纹相同的正确认定,这一实际情况本身当然是胜于任何雄辩的。

案件事实属于事实范畴,也具有事实的基本属性,同时,案件事实也还具有自己在证据理论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些特殊的规定性。因此上述对事实概念的辨析还可延伸到对案件事实的概念以及案件事实的构成方面。

二、案件事实的概念辨析

刑事诉讼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也应当是“为主体用概念所接受(或安排了)的感性呈现”,也是人的大脑对实际发生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正确感知判断。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样也只是主体对与案件相关的现象有所觉察,得到了这些现象存在的“客观呈现”,而用一定概念对其加以摹写或规范而做出相应断定的结果。

这里应当指出,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必须是人这一主体对案件有关现象的正确感知判断。只有当主体对呈现于自己面前的与案件有关的现象有所觉察,并且根据这一案件有关现象的“感性呈现”,做出了符合这一有关现象的判断时,我们才能说发现了案件事实,顺便说一句,这里的“有关现象”当然指的是客观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刑事诉讼中的所谓案件事实,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及其相关的各种客观情况在人这一主体的大脑中的呈现,是主体依据现有的法律概念、理念,对于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主观认知而得到的一种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命题判断。简言之,这些命题判断在刑事法律领域中,就是刑法规定的诸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伤害、、挪用等等事实。或者说,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也就是故意杀人的事实、抢劫的事实、强奸的事实等等。

三、案件事实的构成辨析

在我国大陆,学者们一般是将案件事实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按照前述关于案件事实的定义,将案件事实划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并不正确因为,我们已经界定并经常使用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概念,仅仅是以对刑事实体法作为定义根据的;而且,这一有关案件事实的定义,实际上也与人们早已接受的案件事实的理念相符合。根据对案件事实的定义对这一定义的一般理解,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指谓的案件事实,其实也只是指的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有了犯罪构成及其相关的实体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通常并没有包括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程序方面的事实。因此,在这一定义下的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一般只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实体法事实,并没有包括已经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如何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程序法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分为现在事实既往事实。这是因为,需要通过诉讼活动查明,以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是现存事实,只能是既往事实。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只能是发生在过去的犯罪及相关的既往事实。所以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自然不可能是观察现存的、诸如张三正在用刀子捅被害人之类的事实。因此,对于这些事实裁判者,要得到既往的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调查、分析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有关情况,通过证明的方法,即“用一些其真实性已被判明、肯定、证明的判断、命题等等,来判定某一判断(或命题、假说、理论)的真实性、正确性 ”。

注释:

罗素.我们关于外界世界的认识.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38.

彭漪涟.事实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123.

弗格拉希.逻辑学.北京:三联书店.1978:352.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