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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者的自我救赎:从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看负债者如何获得新生

 太阳风869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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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者的自我救赎:从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看负债者如何获得新生

1986年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到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时代的结束。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破产法律制度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式加入了破产法的大家庭。

个人破产制度出现之前,债权人为了尽快收回债权,往往会将债权委托给第三方催收公司,其中大部分催收公司会采取各种过激的手段进行催收,例如短信轰炸、电话骚扰、变相恐吓、骚扰债务人所在的公司等,严重的影响债务人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甚至有很多债务人因此失去了工作,彻底断了还款来源。债权人一心只想收回债权,债务人却因为暴力催收无法正常工作赚钱还债,最终形成了一个'双败’的尴尬局面。

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由法院主导,专业的管理人团队办理,在法律和专业层面给予债权人和债务人极大的帮助,不仅能够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还避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陷入追债与逃债的无限循环,为信誉良好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重新振作起来的机会。

背景

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如今,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动机是个人债务危机的出现呈现出一定的规模,相当数量的个人已经或者即将陷入不能支付、无以为继的财务危机。我国一直没有开启个人破产法立法进程,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立法动力以及国民较强的储蓄观念,让个人债务危机始终保持在小规模程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加入到了创业大军之中,这为我国的个人债务危机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而国人对于房产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债务的规模提供了数量庞大的基数。外加各种信用卡、花呗等超前消费观念不断深入大部分人的生活之中,负债已经成为国人的共性。

截止到2020年,我国居民负债总额已经超过了200万亿,也就是说我国人均负债金额已经达到13万元,我国正式进入全民负债时代,一场看得见的个人债务危机似乎正等待一个关键的契机,随时都有可能进入个人债务大爆发时代。

当所有人都在猜测这个爆发点到底会在何时出现,一场悄然蔓延的疫情给了所有人答案。在疫情的影响下,无数中小企业破产,造成大量人员失业,而失业就意味着失去经济来源,这让原本还能勉强通过分期付款以及借新还旧等方式维持债务平衡的一般家庭,彻底陷入了债务危机之中。

一直勉强维持的债务平衡如同一张薄纸一般被疫情轻易捅破,我国的个人债务危机几乎在短短一年时间内便达到了空前的规模。

一场涉及了数亿人的债务危机该何去何从?

破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宣判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正式实施。2021年3月10日,梁先生因创业失败,负债超过75万元,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11日,深圳中院受理。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发布个人破产案件公告。2021年7月19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裁定生效。所有催收手段必须停止,需按照法院批准通过的重整计划执行。如果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出现,对于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弥补了破产法缺失的另一半,从此正式开启了拥有完整破产法的开端。

而这个案件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于法律层面,更是为我国数亿负债者提供了一条救赎之路。

救赎——从《条例》看个人破产的流程

1.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想要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②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从这两个限定条件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够申请破产。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老赖”。

2.申请个人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如果债务人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那么笔者就要恭喜你,你很有可能会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你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①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②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③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④债权债务清册;

⑤诚信承诺书。

3.受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只要债务人的申请没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节,一般都会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受理。

4.结果

在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破产程序之后,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你有幸走到这一步,那么笔者将要恭喜你距离浴火重生只差最后一步。

5.执行

被宣告破产并不代表债务已经得到了免除,在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前,必须要经过免责考察期。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条例》第九十六条,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这一步,看似距离债务免除已经到了最后的临门一脚,但这也是最为考验债务人的时候。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①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②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③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④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⑤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⑥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规定,经受住免责考察的考验,那么笔者将正式恭喜你,完成了浴火重生的最后一步,正式获得新生,开启美好人生的新篇章。

暖心——豁免财产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①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②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③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④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⑥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⑦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这对债务人来说,是一个极其人性化的保障条款,能够为债务人走出债务危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为债务人排除还债之路上的种种担忧,让债务人能够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中,尽快脱离债务危机的泥沼。

值得注意的是,《条款》对豁免财产设置了一个价值上限——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一般的日常开支已经完全足够了。

放心——个人破产≠债务逃脱

结合《条例》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破产并非逃脱债务的手段。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所有债务都会得到免除,《条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八项不得免除的债务范围,这些债务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债务人必须偿还。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除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个人资产将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免责考察期内需接受严格的财产监督、消费禁令和任职限制。个人破产的目的在于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人走出债务危机的泥潭,而非以一刀切的方式免除其所有债务。实际上,破产申请的审查和程序的适用,均有严格的标准,从源头上对于任何企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立起来一道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刚刚诞生,其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未来的日子里,需要我们不断的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笔者希望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要对我国的司法有绝对的信心。最后,祝愿所有“诚实而不幸”的人,能够早日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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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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