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企业合规的实质是预防违法犯罪。 企业合规的特点是,通过促进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变革,建立可持续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不断提升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远远超越了合规不起诉,进入了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探索阶段。 在党中央和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其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日益彰显,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 当然,目前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我们既要用案例、特别是精品案例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又要通过深入研究、大胆探索,为改革提供更多的规则供给和理论引领,争取在不太久的将来从法律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 一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在美国实行了一百多年,引入刑事司法程序已经三十年了,在其他西方法治国家如英国、法国等实行至少也十几年了。你可以怀疑它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但不应怀疑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公正性。如果你仍然怀疑,那可能是因为你对它的内在逻辑缺乏认识。 其实,不管是合规不起诉还是合规从宽量刑,它都不是不惩罚犯罪企业,而是要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企业,即既要罚又要预防。检察机关把企业合规作为刑事司法的一个酌定情节,将来国家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为一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用刑罚,更有效地预防犯罪,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对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 二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与市场经济秩序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色之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责任。 适用合规从宽有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涉案企业要彻底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二是涉案企业要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制订充分且必要的合规计划; 三是涉案企业必须切实兑现合规承诺,保证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做到了这三点,企业就能够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就能够走上正常的、健康的经营和发展道路,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打牢企业经营成功的基础。至于这家企业将来是否被市场淘汰,那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检察机关所做的只是给涉嫌犯罪的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机制以预防犯罪。减少企业犯罪就是排除破坏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就是保护市场秩序。 三 涉案企业合规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提倡“惩办一个,挽救一片”。从理论上说,这就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结合。从社会治理实践看,它就是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来实现这种行业犯罪预防、区域犯罪预防等一般预防的。 从我国近十几年来企业合规改革的进程也可以看出,2020年检察机关把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后,企业合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种企业协会纷纷号召和推动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甚至成为催生一个新的职业即合规师的重要诱因。这种一般预防的作用和效果超出了我们许多人的预料。 四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阶段性特征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企业合规改革主要是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即探索建立合规不起诉制度或者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远远超越了合规不起诉,进入了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探索阶段。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些学者和检察官在思想上、办案工作上仍然局限于合规不起诉。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办案量,影响了改革的进展。 四是统一实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由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工商联、贸促会等九个部门联合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简称第三方管委会),再由第三方管委会选任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其评估的结果是检察官办案的重要参考。另外,许多试点检察院在决定合规不起诉或者提出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之前适用了检察听证。 五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适用的案件范围 除了规定的不适用合规从宽的四种案件以外,只要涉案企业认罪并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原则上都可以适用合规从宽,其适用范围大致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同。但是,这里说的案件适用范围不是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而是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的案件适用范围。 当然,有人从现实出发,主张把适用的案件范围扩大到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在改革试点阶段,不宜突破现行法律的底线;将来修改法律时,可以考虑吸收这个方案。 六 涉案企业合规对定罪量刑影响程度 企业合规目前只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不是一个法定情节,所以它对于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其裁量权的运用必须经得起验证,让同行能看得明白,能够接受,让公众认为是合理的、公平的。 至于具有前科的企业能否适用合规从宽,只要企业还应当存续下去并承诺实行合规管理,就可以而且应当督促其实行合规管理,但是对这种企业的罚金数额、直接责任人的刑罚和第三方监管的力度都应当有更加严厉的要求。原则上,所有的企业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实行合规。 七 “放过企业、严惩企业家”做法的局限性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看,一方面社会上缺乏一个经理人阶层,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储备不足;二是企业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现代化程度总体上不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还没有发展到公司制的运营机制,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企业家紧密在一起。 当前,我们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一个比较好的国际条件,那就是国际标准委员会(ISO)今年初发布了更新版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即ISO 37301国际标准。它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要素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际标准。它为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八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诉讼期限的延展 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改革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是现实,也是我们发现和研究法律修改方案的契机。除了上述适用的案件范围的限制外,从程序法说,比较常见的局限就是诉讼时效的限制。 向侦查借时间,这是一条值得关注和研究的经验。它不仅可以给检察机关赢得了时间,充实提前介入的内涵,而且可以避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不必要的强制措施。 九 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与专项合规的关系 许多人认为企业合规是件“奢侈品”,每增加一项专项合规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成本就更高了。这主要是不了解企业合规实务的、想当然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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