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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DRM能否解决当前电子书数字化复制与二次交易问题

 傻瓜的northbee 2021-12-15

书籍一直以来都是人来学习与认知世界不可或缺的产品。书籍呈现的形式随着时代技术的发展也慢慢地从远古时期的骨刻鼎雕慢慢发展到现代的纸质印刷,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技术的成熟让纸质书籍搬上了互联网移动终端,也即是电子书的出现。

电子书作为书籍在互联网时代下区别于实体书的商品。在当前普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不认为具有技术能实现电子书的数字化发行与复制,也即认为电子书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发行,但复制的形式应以纸质化出版来实现。笔者在研究多份司法判卷及相关理论内容后,认为在认可数字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以及《著作权法》认可文学作品数字化发行的基础上,我们首先需要承认电子书具有和纸质书一样的著作权属,其次应该就电子书的形式做重新的认定(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中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认可电子书作为电子出版物,应以电子书所包含的内容为电子出版物;最后应在综合考虑技术是否真实呈现出对不同电子书复件的区分来区别当前网络上的电子书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复制权”。

对于电子书享有与纸质书籍相同的著作权,当前司法还是理论都予以认可;但对于电子书的定义及形式,笔者认为基于《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电子书认定为内在包含的思想而非某一媒体形式更加合适,一方面2008年出台的《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对于电子出版物的认定依旧停留在早期的“光盘”时代,不适用于当前云服务;另一方面的著作权法(2010、2020年)修改,明确作品的定义为智力成果,与《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对于电子出版物(也即是作品)相冲突,作为下位法应该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相适应的调整(不做具体探讨)。

同时,本人想重点探讨的是关于当前现有技术下是否可以实现电子书的数字化复制,特别是在快节奏、时间碎片化的现代化生活中,以及移动端阅读设备的便捷化影响下,电子书在日常上下班途中的使用和阅读有着明显超实体书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群在有阅读需求时会将基于移动阅读设备上的电子书作为第一选择,同时存在部分人因为在购买正版的电子书进行二次交易(上传互联网)被认为存在侵权。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报告显示,我国每年新收录的涉及知识产权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在不断递增,如下图:

 

从图中可以分析,从2018年开始,著作权纠纷逐步成为人民法院新收录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大头。基于网络信息传播权提起并办结的诉讼案件也在连年递增。

因此,对于电子书在互联网中进行二次交易造成侵权以及作为个人如何能有效保护自身,笔者从此方面进行研究。

国家目前对此暂无出台明确指导文件。对电子书的二次交易行为能否适用“首次发行原则”做指导,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法官个人素养对整体案件进行判断,但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可查询的判决书中多是将电子书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形式和基于特定主体的在其网络和设备上获得作品的形式以“一刀切”的形式进行审判,这可能会阻碍电子书整体生态市场及生态环境的发展。

一方面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国家在“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都在不断强化我们要建设为一个知识产权强国的理念;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正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过程中更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创新做法给予激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政府、最高法等政府机构也是连连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裁判标准实施细则》等制度及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价值相关制度,在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通过借助平台的强力优势在获取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独家授权的同时,通过以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为由,对侵权主体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起诉过程中的绝大部分侵权主体确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但也存在部分企业是对于电子书这个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探索,诉讼审判结果阻碍了这一部分主体在技术支持下对电子书生态发展进行的探索。

电子书作为区别于实体书的书本著作权载体,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普遍被人们所接受,但是电子书是否可以建立前和实体书一致的整体生态体系呢?

2018年在区块链技术延伸到图书出版领域时,总部位于蒙特利尔的Scenarex公司和总部位于直布罗陀拉脱维亚的Publica两个全球有名的电子书平台公司,都惊人地相似想要尝试借助区块链技术推出图书出版服务,实现电子书的发行、阅读、转售、借出和赠送等功能,国内目前对此领域并无太多确定的案例,但区块链和电子书相结合是一次有力的电子书生态建设尝试。

2021年10月16日新闻报告,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提供了依靠“以证载资、以凭证明权、以凭保权”的解决方案,有效破解了数据资产化过程中存在的确权难、监管难、跨域互信难等问题,标志着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先行一步,并取得了阶段性可喜成果。公共数据资产化凭证的出现也为电子书生态建设,提供了一条新解决的思路。

那么如果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以政府为背书的数据资产化凭证,再加上当前主要运用于视听作品的DRM技术,是否可以成为搭建电子书生态的基础,解决电子书“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复制权”的区分难点呢?

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是一个共享的、不可更改的账本,可以促进在业务网络中记录交易和跟踪资产的过程。

DRM(Data Rights Management)数字产权保护或数字产权管理或数字版权管理,是一项能更好地保护版权使用的安全技术DRM技术通过建立数字授权中心,编码压缩后的数字节目内容,然后利用密钥(Key)今夕加密保护(lock),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通过产品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及数字授权中心的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unlock),实现产品的使用。

NFT(唯一数据资产凭证):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包括jpg和视频剪辑形式)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例如深圳政府部门针对是数字资产研发的凭证载体,承载数据要素,使其具备进入市场交易的条件;它不仅是数据要素的载体,亦是全生产要素数据的载体。

笔者认为在成熟的NFT与DRM技术支持下,可以实现电子书数字化复制及二次交易的要求,首先电子书作为基于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数字化产品,它具有数字资产性质,因此适用NFT进行认证、NFT能给予每一个电子书“唯一”的数字化证书(赋予每一个电子书复件“身份证号码”),保障在二手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物”的唯一性;其次DRM技术能进一步保障电子书的“唯一性”,且复制到最终购买者手上的是最后可使用的电子书复件;最后因此可以通过给予对应电子书发放凭证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电子书的商品与财产性质,同时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每一个电子书的独特性;而DRM技术则能有效地防范当前的电子书管理中存在的传播难题,实现电子书传播过程中不会被恶意在公众领域进行传播,且真的进行传播,也能有效的通过区块链技术锁定实际侵权人。

是否真实可行,有待实践与时间进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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