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例如,A企业(所得税率25%)转让代自然人B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但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A企业就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1-15%)*25%=21.25(万元)。A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将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自然人B时,自然人B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股东 (一)沪深两所规定(二) 北交所规定2.转让非原始股时:非原始股是指个人所持来源于新三板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及其孳生的送、转股,上市公司股东在北交所转让该部分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自然人甲取得新三板挂牌A公司股票,现A公司摘牌转至北交所上市,上市后自然人甲转让该部分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转让原始股时:原始股是指个人所持来源于新三板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上市公司股东在北交所转让该部分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合伙企业 (二)税率:转让股票收入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收入,但是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是适用“先分后税”原则,即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生产经营所得分给合伙人,合伙人根据自身身份类别进行纳税: 1. 如合伙人为个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如合伙人为法人,法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率于年末进行汇算清缴。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BC与自然人甲共同成立了D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转让E公司股票,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获得收益300万元。随后将300万元收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合伙人,此时ABC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150万元所得额,不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不能作免税收入处理。 (四)申报及纳税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例如,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于ABC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按5元/股获得1亿股ABC公司股票,ABC公司于北交所上市后,合伙企业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按5.5元/股的价格卖出所持ABC公司所有股票,合伙企业将上述五千万股票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每位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行申报纳税。 四 证券投资基金 五 证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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