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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聊城东阿县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律师戈哥 2021-12-15

聊城东阿县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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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姜某某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B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共计1514件260万余元。期间,姜某某负责联系所需胶片、包装铁盒、防伪标签等原材料,董某某、刘某某负责接收以上材料并加工包装,包装完毕后由董某某通过物流发往长沙由姜某某销售。案发后,姜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董某某退缴9万余元。

2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5月3日,B公司到东阿县公安局报案称,市场上有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公司价格,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东阿县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董某某、刘某某。2019年4月1日,东阿县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姜某某等三人移送起诉。

同年10月15日,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姜某某、董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6月2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 典型意义


阿胶自古以来就被誉为“滋补国宝”,东阿阿胶从汉唐一直是皇家贡品,成就了东阿“阿胶之乡”的美誉,当地阿胶产品享誉国内外,阿胶产业也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之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通过严厉打击侵犯阿胶知识产权犯罪,维护阿胶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为阿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三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假充真”等行为存在竞合,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涉案阿胶片做成分鉴定。经检验,从扣押的涉案阿胶片中未检出“阿胶及其制品中驴源性成分”,即涉案阿胶片属于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但囿于扣押的涉案阿胶片成品不足4件,按比例抽样检测依据不足,因此无法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并不以产品质量鉴定为标准,三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价值达260余万元,应以假冒注册商标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认定犯罪数额,坚持从严打击。针对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没有简单的依照姜某某供述的数额认定,而是调取了从聊城站发往长沙站的物流数据,根据物流数据认定假冒阿胶片的销售数量为1514件。同时,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计算出非法经营数额为260余万元。三被告人对上述数量和价值认定均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非法经营数额高,扣押的阿胶片经鉴定属于伪劣产品,检察机关建议对姜某某、董某某不适用缓刑。

(三)多措并举,为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首先,切实保障(商标权利人)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及时告知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认真听取被害单位的诉求并记录在案。对于案件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多次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见,让被害单位切实感受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检察温暖。其次,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商标所有人的损失不好确定,维权成本较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机关耐心释法说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程度,为弥补罪过,积极联系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赔偿50万元取得谅解。第三,充分延伸检察职能。东阿县被誉为“万户喜鹊吉祥地,千年阿胶福寿乡”,阿胶是东阿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品,在东阿县工商局注册的阿胶企业有九十多家,东阿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在阿胶行业协会设立“阿胶品牌保护检察服务站”,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结合近几年办理的侵犯阿胶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主动走进企业,以案做宣传,帮助企业修补制度漏洞,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阿胶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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