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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闪婚”案想要“闪离”,法院都会判离吗?

 律师戈哥 2021-12-16
来源:杉合家事

编辑:卓小豸

在这个交往频繁、快节奏的时代里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潮流,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普遍,爱情速配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这种时尚会将婚姻家庭卷入缺乏理性的漩涡里,离婚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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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婚姻法》越来越尊重爱情及人的自由结合。但最近这些年来闪婚闪离这一社会潮流给《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思考:婚姻自由的尺度究竟应该有多大?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共有800多万对新人缔结婚姻,而2009年则是1140多万对,增加近四成。结婚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提供了另一个数据:离婚案在全国律师业务中,占到33%的比例。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登出一个引起关注的广州闪婚闪离案,一对夫妻结婚22天就分居,150万高价彩礼成为了争议焦点,因此也引起社会关注。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情: 

01

闪婚22天索150万彩礼离婚纠纷


2014年,李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二十岁的小慧,不久后坠入爱河。2016年,李先生向小慧转账80万元后,小慧即失去联系,李先生还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慧还款,该诉求已得到法院支持并已归还。2017年,久未露面的小慧突然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李先生,二人重燃热情,李先生当月即飞往小慧家乡与其家人商谈婚事。李先生为表诚意,向小慧的家人转账支付了150万元。
2017年5月21日,李先生与小慧签下婚前协议,约定:男方婚前购得的深圳市某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男方名下位于惠州的某房产婚后赠与女方等。同日,李先生以小慧的名义为其购买宝马汽车一辆并于5月23日付清该车余款。后李先生于8月8日以55万余元将该车辆售出。
2017年5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6月,因双方发生矛盾,小慧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飞回家乡,对李先生不予理会,并以房屋所有权和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转让作为“和好条件”,双方没有再见面。

2019年7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确认其与小慧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并判令小慧返还其向小慧家人转账支付的150万元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定:准予李先生与小慧解除婚姻关系;小慧向李先生返还150万元;李先生向小慧支付车辆变卖款55万余元。

裁判观点

本案中,李先生表示,是基于与小慧结为夫妻的目的,让这段婚姻得到女方家庭的认可并满足女方对结婚提出的要求而按照婚俗支付150万元。虽然双方在付款时并未言明150万的性质,但是从其支付时间(婚前不足一个月)、受领对象(女方家人)等方面判断,可以认为李先生的陈述符合情理。因此,足以认定李先生在婚前向小慧支付的150万元属于彩礼。

李先生与小慧婚前虽早在2014年就已相识,但2016年1月双方分手后并无联系且曾发生经济纠纷,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十分短暂,并无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家庭的客观事实存在,且小慧婚前婚后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没有表现出与李先生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结婚动机不纯,其行为有违婚姻本义。即不论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上判定,还是从婚姻的客观事实上判定,均应认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故判定小慧所收取的150万元彩礼应予返还。

对于案涉宝马车,虽由李先生出资购买,但因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且以小慧的名义购买,因此,法院认定该车辆为李先生赠与小慧,属于小慧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应返还小慧擅自变卖该车所得的55万余元款项。

02

先办婚礼后领证的闪婚闪离纠纷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后,未经过任何相识相知时间后立即于2019年11月按照民族风俗习惯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9年1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方送了20000元彩礼,陪嫁物有:衣服等日常用品。婚后双方感情特别不好,且被告存在精神疾病,双方无法继续夫妻生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其父母亲经常殴打原告。并且被告及其母亲在2020年5月份将原告送到娘家,在原告母亲的说服下,原告重新回到被告家。在被告家生活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8月因被告有疾病的原因,被告父亲把原告送到了娘家,让原告离婚。在把原告送到娘家后,被告被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综上,原、被告结婚后,因结婚时间短,被告不仅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存在精神疾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虽然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婚前被告张某隐瞒了患有癫痫性疾病的事实,导致婚后无法继续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隐瞒了疾病,存在过错,被告要求返还婚前给付彩礼的请求不合理,不予支持。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合理,应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03

未同居未办婚礼的闪婚离婚纠纷

原告、被告在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几天后,为了给前夫所生儿子上户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说话粗鲁,性格古怪,无法交流和沟通。原告与被告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同居生活,相互之间没有感情。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从相识到结婚经历的时间非常短暂,且两人登记结婚也包含了为了给原告儿子上户口的因素。但婚姻不是儿戏,更不是一种交易,它包含了承诺、信任与责任。无论从社会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看,闪婚闪离都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婚姻法立法的初衷,并且原告的本次离婚诉求,未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和好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04

闪婚后一方离家出走的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7月因看病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回到娘家,原告及其他人先后劝叫被告6次,被告认为原告态度一直不诚恳拒不回家,原告失去与被告一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断,未能建立真挚的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被告个人财产归其带走。
 

05

 因闪婚想闪离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栾某(女,49岁)系夫妻,结婚仅四个月,属于闪婚。2017年10月10日晚,张某、栾某与张某家人在富拉尔基区火车站附近的练歌厅唱歌,期间张某与栾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将栾某拽进出租车内,将其带回富拉尔基区东百合小区12栋1单元601室的家中。张某与栾某再次发生争吵,张某去厨房取刀,栾某趁机报警,随后张某持做饭的菜刀袭击栾某,栾某在与张某撕扯的过程中,头面部、颈部被刀划伤,2人厮打到门口时,栾某拿起地上的啤酒瓶击打张某的头部,致张某的头部出血,栾某趁机逃跑,跑到向阳桥头一家餐厅后再次报警。经鉴定,栾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遂起意欲杀害对方,其使用菜刀多次砍击被害人的颈部,造成被害人颈部多处受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黑0206刑初56号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风险提示


“闪婚”虽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但还是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第一、“闪婚”现象会导致“闪离”,使社会离婚率呈升高趋势,有悖于《婚姻法》设立的根本目的。“闪婚”并不否合婚姻法的基本规律。据统计,一见钟情的婚姻成功率仅为10%。
第二、“闪婚”现象钻了法律的空子。闪婚对婚姻负责但不一定对爱情负责,虽然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又借助法律对社会道德发起了冲击。从而导致婚姻成为儿戏,法律成为闪婚一族游戏人生的工具。
第三、农村“闪婚”现象。随着“闪婚”潮流的兴起,不少农村地区也跟风闪婚。但农村“闪婚”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婚姻的缔结,多以金钱作为基础,男女双方往往以所谓的“婚姻保证金”作为婚姻成立的保证。这种建立在金钱上的婚姻更加缺乏稳定性,与《婚姻法》所保护的婚姻完全相背离。如果同居后发现不合适,分手时往往会因为“婚姻保证金”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法院在审理闪婚闪离案件时会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会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更加注重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而努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幸福生活的保证。所以人们对待婚姻问题要冷静、理智,千万不可让一时的冲动而蒙蔽了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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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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