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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参考 | 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建设的多元共生格局路径

 冰城雪笛 2021-12-17

图片一、新时代产业学院实践探索中的现实困惑

伴随着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尝试以产业学院的模式办学,产业学院已经成为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载体,成为培养适应新时代产业链、创新链与人才链相互链接的重要途径。但新时代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惑。

(一)产业学院建设中企业缺乏内驱力

实践探索中,我国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无论何种形态的合作都少不了企业的存在。在产教融合支持方面,企业对于“职教20条”中的企业优惠并不知晓,合作之初需由高职院校告知企业,合作之后企业可以申请获批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同时可以获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和税收等优惠,企业对相关政策知之甚少。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首先注重获利如何,但产业学院建设很难在短期内获利,产教融合的企业优惠又无法及时兑现到企业的头上,使得企业没有内在合作的动力。国家宏观层面对产教融合的企业已经给出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是各省、市、区的政策和资金的配套尚未完善,导致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找不到对应区域的管理部门去获取这些优惠。高职院校甚至还要主动去产业学院所在区域的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要求成立国家政策落实对应机构,以便于激励合作企业的内在动力。

(二)产业学院举办场所稳定性不强

在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过程中,产业学院是设在学校还是设在企业,常常变化,驻地的使用权稳定性较弱。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将产业学院设在企业所在地,前期高校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成产业学院,例如课室建设、学生宿舍建设、网络建设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引起企业用地的不稳定性,导致原来签订的多年协议,结果只合作了一年便草草结束,高职院校无法对产业学院举办场所再拥有使用权,前期投入无法收回。例如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动漫游戏产业学院所在地建成后只使用了一年便失去使用权,导致学院后期规划无法延续,造成资产的浪费。二级学院与企业共建产业学院,常常只考虑专业建设,而忽略了企业在校内的用地和水电费使用问题,如梯级承接体系发展模式的产业学院会引发国有资产的流失,导致当初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而被清查,产业学院建在高职学院内同样存在场所使用权的不稳定性问题。

(三)产业学院泛行政化的管理问题

产业学院的建设主体是由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组成的,但双方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产业学院的管理缺乏详尽的管理方案与监督制度,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高职院校的角度来看都是十分不利的。产业学院一般采用“产业学院理事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但往往只是形式上,实际管理则由高职院校在主导推进,企业一切听从高职院校的安排,甚至参加“产业学院理事会”,也只是随便委派公司的一个小职员去应付,并没有发挥企业理事真正的作用。高职院校依然沿用教育机构的行政化管理方式管理产业学院,甚至将产业学院当成是众多二级学院中的一个,如校企混合所有制二级产业学院模式,泛行政化管理严重。无法应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产业学院,企业成了附属管理成员,不过问产业学院的课程教学、实习实训等,没有构成“校企命运共同体”的体制机制。

二、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建设的多元共生格局路径

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正朝着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多元参与方共同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美国学者Ansof1965年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认为利益相关者“要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可能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分销商。”与此类似,产业学院的建设模式也应充分发挥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找到多元共生共赢格局路径,共同实现产业学院的有效运行。

(一)立足“多元培养”推进共同决策

产业学院成立之初便是多元化办学的产物,只有发挥多方优势,才能为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效链接。首先,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是有区别的,产业学院一般是由职业院校、企业、政府、所在地方、区域等多元联合组成的,定位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里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学院。因此,产业学院必须立足“多元培养”的定位。其次,产业学院作为多主体合作形成的新组织,每一个发展规划和决策必然涉及到合作各方的利益,因此决策的主体是合作各相关方。产业学院的决策不能只有高职院校单一决策,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的作用,激发企业、行业参与决策的内驱力,实现产业学院多元共生。

(二)构建“多元共赢”的明晰产权格局

多元主体合作形成了产业学院的产权格局,因此构建“多元共赢”的产权格局至关重要。企业在建设产业学院的过程中,没有利益是无法生存的,在明白这点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共赢”的产权格局成为必然。产业学院成立时,国有资产、私有资产、民间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甚至境外资产都有可能加入到产业学院的资产组合中,高校与这些企业、行业、公司、个人等共建产业学院之时,要签订产权明晰的产权合作协议。如果合作协议初期没有写明产权的归属,后期发展中的产权价值界定就会产生很大的分歧,甚至有可能走到相互打官司的局面。产业学院的合作协议要汲取校企合作的前车之鉴,要做到产权明晰,在合作协议中注明各自投资的数额,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对高校一方来说可能有些困难,毕竟高校的教师不是做生意的谈判高手,高校的公益性与企业的逐利性存在差异,但建立明晰的产权格局仍是产业学院合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三)完善“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

1995年美国学者玛格丽特·M·布莱尔在《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公司治理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即所谓的“共同治理”。这里的“共同治理”我们把它理解成“多元协同”的治理行为。产业学院是由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等多方投资合作建成的,建立和运行的基础是利益,而利益应该是“多元协同”“共同治理”的结果,合作者都是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签订的契约合同是产业学院运行的根本保证,因此要完善“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多方依据合同共同治理。优化治理机制要采用现代法人的治理模式,建立刚性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多方合作的积极性。理事会作为产业学院的决策机构,要真正发挥理事成员的作用,多方参与决策,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研制专业课程、共同开发技术创新平台、共同建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共同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评估,构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实现“多元协同”治理的有效机制。

转自高职观察公众号,文章节选自《职教论坛》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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