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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对登记机关公示的公司备案事项有异议是否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律师戈哥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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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31 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吴欢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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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公示的哪些信息属于公司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36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37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知道公司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的划分,对于公司名称、住所等事项是由登记机关核准予以登记的,公司不涉及登记事项而修改的章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是由登记机关确认予以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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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备案行为的性质

朱最新、曹延亮在《行政备案的法理界说》将备案按法律性质归纳为:1、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备案;2、行政确认意义上的备案;3、告知意义的备案;4、监督意义的备案等四种类型。从该文对于备案性质分类分析,商事备案(指公司信息备案)兼具行政确认备案和行政监督备案性质。行政确认备案是对己有权利、资格或行为的承认、确认或否认,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备案的目的不在于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状态,而是通过行政确认获得法定效果,即通过特定公示方式将备案事项予以客观物化,并以此获得法律上的权益。商事备案就具有出公示效力,行政机关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平台和渠道公示,赋予备案事项较强的信赖保护利益。行政监督备案指为了实现对特定事项的管理,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项,行政机关对材料完备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及时予以纠正,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6条、37条规定了公司备案事项,56条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第17条等对于备案信息公示及处罚做出了相应规定。从以上规定看,商事备案是登记管理部门保护交易安全、监管公司合法经营的一种行政手段,具有监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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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备案行为一般为可诉行政行为

公司备案行为的监督和确认属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2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备案信息是与公示信息具有同一性,公示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理备案行为也可。

那么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备案是以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的,公司作为申请人是备案行为的相对人,备案所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是备案信息的利害关系人,以上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对登记机关的备案行为可以起诉,其前提仅限于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应与申请备案的事项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并不能以公司股东会召开不合法、形成的决议无效等据此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相关备案内容。登记机关的备案行为只具有对备案信息与申请信息是否保持一致负有责任。信息的真实性是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有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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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于民事争议要求撤销、变更备案登记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已经分析备案行为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予以确认以备查阅,在确保申请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公示的行政行为。在公司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公司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其对公司委派、聘用和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知情、不认可,并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备案事项,本质上是其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由公司行为加以实现。当事人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其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四、备案行为的受理问题: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笔者检索大量案例,案例也表明公司备案事项与申请材料事项不一致法院支持撤销、变更的请求,对于非与申请材料不一致提出被冒名登记要求撤销、变更备案事项的诉讼均被驳回。为便于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基于民事侵权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可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合法权利,后根据判决要求公司做出相应行为纠正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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