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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时,如何设置明显的标志?

 微微南来的风 2021-12-17

来源:老王和你聊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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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第3款属于强制性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就此做个探讨,以期达成共识。

1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4条第3款的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第3款: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文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的目的,是当发生火灾时,作为防止地面人员误入地下室的明显提醒标志,下文简称为“防误入地下室标志”。

1.1 解读一:共用楼梯间
仅当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定设置“防误入地下室标志”;如果未共用楼梯间,则无此要求。

图一为地下部分楼梯间的疏散门开向地上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情况,图二为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未共用楼梯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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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上部分为敞开楼梯间时,也应按规定设置“防误入地下室标志”,不应遗漏,图三为地下部分楼梯间的疏散门开向地上开敞楼梯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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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地下部分楼梯间的疏散门开向地上开敞楼梯间

对上述情况进行判断时,还需注意辨别地上部分是否为楼梯间。关于楼梯和楼梯间、开敞楼梯和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区别,以下为《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第8.1.2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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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解读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中“明显的标志”,其条文说明解释为:“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设计要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因此在电气消防设计中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方可满足规范的要求。

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2.0.2、2.0.5条,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按用途分类,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系指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包括出口标志灯、方向标志灯、楼层标志灯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具体标识符号应以相应的产品标准为准,现行国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附录B.1.1规定:标志灯的图形应符合现行国标《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13495.1的要求。即采用的标志灯的标识符号应符合国标GB13495.1的要求,不应随意制定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识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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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技术标准的第3.2.8条第8款新增了一种出口标志灯,设置要求为: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其功能很明确:为相关人员通过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提供出口指示标识,以下为第3.2.8条第8款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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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中的“出口指示/禁止入内”标志灯是用于借用防火分区疏散口作为出口标识使用,国标图集《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第8页给出了该标志灯具的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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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计采取的做法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第3款要求设置的“防误入地下室标志”,目前建筑设计院常见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下文来探讨其优缺点。

2.1 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的门上方设置“火灾禁入”标志灯(如图四,“火灾禁入”标志灯N)。

优点:仅设置一盏标志灯。

缺点:
1)上文已经论述消防标志灯具的具体标识符号应以相应的产品标准为准,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8条第8款,“禁止入内”标志灯仅用于借用防火分区疏散口作为出口标识使用,因此人为地制定一个“火灾禁入”的消防标志灯,且设于地下室通向地面楼梯间出口的反方向的门上方,与国标不符。

2)既然标志灯为“火灾禁入”,因此该标志灯平时不亮,仅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控制点亮(应注意不宜采用人工点亮方式,人工点亮方式不能及时应对突发情况)。如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出现线路等故障,将影响此灯的点亮,达不到警示的作用。

3)在国标GB51309-2018发布执行前,有的做法甚至是将“火灾禁入”标志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时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点亮标志灯,现行标志灯具的功耗一般为0.5W~1W,以前的标志灯未采用LED光源,功耗更大,这无疑较大地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电源的负荷。

4)如果建筑物及其地下室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例如Ⅲ类或Ⅳ类地下车库、且未设置防排烟等需消防联动的设施时),因无法提供火灾确认信号,当发生火灾时将无法自动点亮此“火灾禁入”标志灯。

5)“火灾禁入”标志灯设于疏散门的正上方,灯具底边距地高度为2.2m~2.3m(当防火门的高度为2.1m时)。设想一下,疏散人员站立于“火灾禁入”标志灯前方时,由于在狭窄的楼梯间内视距受到限制,在紧急慌乱的情况下有可能忽略“火灾禁入”标志灯而误入发生火灾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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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设置“火灾禁入”标志灯

2.2 国标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6-19页、针对第6.4.4条第3款的图示做法(如图五,方向标志灯A和B以及2个疏散门内侧上方的出口标志灯)。

优点:
1)方向标志灯A和B(均指向首层的疏散出口),可提供2次明显警示的机会。第1次警示:疏散人员在方向灯A处时,如果看到方向标志灯A或首层楼梯间的出口灯,则直接向首层疏散口疏散,不会误入地下室楼梯间。第2次警示:如果疏散人员由于某种原因错过了方向标志灯A,打开通向地下室楼梯间的常闭防火门进入地下楼梯间,大概率能看到装高距地1.0m以下的方向标志灯B,再次被警示指向地面出口的疏散方向,疏散人员可立即退出地下楼梯间,返回到首层出口。

2)依据GB51309-2018第3.2.1条第8款: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因此方向标志灯A和B均为常亮状态,发生火灾时无需通过系统控制点亮,可靠性更高。

缺点:
需设置2盏方向标志灯,但是为了保障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安全,这是必须设置的。
图片图五 图示做法

2.3 上述两种做法同时设置,设计方为避免被误判,既按照图集18J811-1第6-19页的要求设置,也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门上方设置“火灾禁入”标志灯,实属没有必要。

2.4 综上所述,对比以上三种做法,可以看出国标图集18J811-1第6-19页的图示做法更简单、可靠。

3  引申的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12条,要求建筑室内外的消防设施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以下截图为该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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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8.1.12条仅要求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在建筑专业的施工图中增加说明,要求在消防控制室门上方、或门侧墙上张挂“消防控制室”的明显标志牌即可,并未要求必须设置灯光型标志。然而在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有时候被要求必须在消防控制室门上方设置灯光型的“消防控制室”标志。试想一下,如果必须设置灯光型“消防控制室”标志,按照该条文说明中列举的消火栓箱等其他消防设施,同样也应设置“消火栓箱”等的灯光型标志,属于不必要的过度设计。

4  结束语
规范标准在发布实施时,有的配套发行了相关的“图示”国标图集,作为对规范标准条文的补充解释。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应秉持严谨、细致的态度,依据规范标准做出正确判断和技术措施。以上有不妥之处,还望同行指正。

作者:陈彦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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