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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病假的那些事儿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12-19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138字
阅读时长/3分钟

小案例



某单位有两个锅炉工,两人轮流守锅炉,工作时间是从早八点到晚八点,交替值白班和晚班。

一天锅炉工之一李某下班回宿舍睡觉,中午同事叫他吃饭时,发现其已经在床上去世,李某的家属要求单位给予死亡,赔偿理由是单位长期让员工违法加班,李某致死与加班过劳有关;单位却认为李某之死是自身疾病,造成不属于工伤。

提问:李某之死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

郭律师回答



本案例是关于职工非因公死亡后的补偿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案李某不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因此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不能按工伤处理。因此,本案应当依据地方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并给予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的等。

法律规范层面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因非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间,根据工作年限判定,受法律规定限制。

病假期是指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工作的期间;属于客观事实,不受法律规定限制。

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成本权衡层面

1、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2、赔偿医疗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患病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3、陷入无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如果用人单位未合理对虚假病假和泡病假进行管控,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劳动者已虚假病例要求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并休病假,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顺利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支付病假工资等。

工具管理层面

1、做好入职前的体检关:在录用员工之前就对你录用员工进行全面的体检,最大限度地发现一些潜在、隐性的病因。

2、入职时要求披露重大病史: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要求录用员工披露对没有故意隐瞒重大病史作出承诺。

3、在职期间定期体检:一些潜伏期较长的疾病会随着员工的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体检就非常重要,不但有利于员工早发现早治疗,也有利于预防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五项目“劳动保护”中的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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