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2022年1月1日起 《湖州市犬类管理规定》 将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了我市养犬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名录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负责烈性犬和大型犬认定、狂犬捕杀,配合流浪犬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 《规定》指出,超过限养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类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的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者登录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违反登记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除犬只便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湖州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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