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认定行为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方面要求其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客观方面要求其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显然,界定“其他个人目的”和“其他方法”的内涵外延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 同类解释规则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个“其他个人目的”,必须与泄愤、报复的目的具有同质性,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的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与他人发生冲突而心生不满;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与泄愤、报复具有同质性的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刘俊的行为动机是扩大销售业绩,目的是实现“个人升职”,与“泄愤报复”等恶意目的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因此,不能将刘俊的行为目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个人目的”。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侧重于对生产经营活动赖以正常进行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保护,其规制对象是对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破坏的行为。而刘俊低价销售公司产品,不是对生产经营条件的破坏,而是对生产经营对象的处理,属于生产经营行为的一种方式,不属于“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破坏的方法是各种各样的,除了传统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毁坏种子、禾苗、未成熟的果实、切断电源等方法外,还包括使用现代的破坏方法,如干扰生产控制系统的指令、讯号、向电脑释放病毒,改变科学配方或工艺流程,导致生产劣质产品或废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足以使生产经营活动遭到干扰破坏,甚至无法进行,或者使已经进行的生产归于失败,即构成本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并且,现行《刑法》在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随即在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若从两罪的罪状描述来看,似乎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的财物属于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料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因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情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入刑。这样的关系构造与盗窃罪等罪名的一般入罪形式与特殊入罪形式(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关系非常相似。 或者,仅从两罪的量刑规则来看,似乎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的财物属于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料的,因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情节,实质上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故意毁坏的财物属于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料的,因存在严重破坏生产经营的情节,实质上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若按此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应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取同意,这也是应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进行严格同类解释的侧面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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