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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证据(九十九)

 律师戈哥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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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

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那么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如何进行审查,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责令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说明理由。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程序公正的标准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中立、冲突的疏导、裁判。其中,冲突的疏导包括四项具体规则:(1)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2)冲突的解决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3)冲突的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的意见;(4)每一方当事人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回答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意见。因此,在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场合,意味着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在场,保障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通过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双方的辩论,以及必要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能够更好地作出判断。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场对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和质证,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没有必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序中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其目的在于要求人民法院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并非要求人民法院另行专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进行辩论和质证。事实上,在具体操作上,可以灵活变通,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举证期限之内未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后庭审中先就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行查明。这里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这一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和程序权利的事项上,应当满足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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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
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导致证据失效?

答:关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存在主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绝对失权,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基本事实证明的原则上失权的观点,与凡涉及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的均不能失权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可以看出,该规定实际上是各种观点的折中。其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作用。该条中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其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其三,当事人因故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就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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