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为研读里耶秦简的四则札记。具体包括:补释8-479号简中的“自食”;缀合8-257 8-937 8-1078、8-1882 8-1849 8-1322、8-24 8-331等三组残简。 关键词:里耶秦简;补释;缀合 一、田自食课 里耶秦简中有一枚自名“田官课志”的课志文书: 田官课志。Ⅰ 田□□课。Ⅱ ·凡一课。Ⅲ 8-479[1] 其中,第二列“田□□课”有两字阙释,分别作。林献忠先生认为第二个字或可释“薪” [2]。然而,“薪”在里耶简中的写法有(8-1117)、(8-2193),与之颇不类,该字恐当另寻它解。 我们认为,“课”前之字当是“食”。里耶简中的“食”字有(8-1576)、(8-902)等写法,可参看。而“田”后之字则可释“自” [3]。里耶简中的“自”字有(8-770)、(6-10)等写法。在里耶简中的续食文书中,多见“迁陵田能自食”之类的记载(如5-1、8-1517),指某地粮田能够自给。“自食”一词,又见于田官上呈的文书“丗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Ⅰ官田自食薄(簿),谒言泰守府副Ⅱ8-672”。可参看。 结合字形及相关辞例来看,第8-479号简中未释的两字当为“自食”,该简的释文可补作: 田官课志。Ⅰ 田自食课。Ⅱ ·凡一课。Ⅲ8-479 由简文可知,“田自食课”(针对田官用来自食之官田的考课),当是田官课志的主要内容。 二、8-257 8-937 8-1078 《里耶秦简(壹)》收录如下两枚简: (1)粟米六十四石。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丙辰,□8-257 8-937 (2)仓守择受启陵乡 8-1078 比较二者,可以发现两枚简的纹路、书写风格均一致,茬口亦吻合,拼合后能复原“仓”字(图一,1),二者似可缀合。 又,里耶简中的付受文书多为“物资 日期 施事吏员 付/受行为 受事吏员”的格式。如: 【粟米】十二石二斗少半斗。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辛酉,仓守择付司空守俱。手。8-1544[4] 粟米十石。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丁丑,仓兹付司空守俱。8-452 8-596 ……食一石,凡三石。丗五年九月丁亥朔丙申,仓兹受司空守兹。8-2248[5] 8-257 8-937与8-1078拼缀后语义连贯,并与付受文书的格式一致。因此,两枚简当能缀合。缀合后的释文作: 粟米六十四石。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丙辰,仓守择受启陵乡 8-257 8-937 1078 三、8-1882 8-1849 8-1322 《里耶秦简(壹)》中收录有8-1849、8-1322两枚残简,何有祖先生曾指出二者可以缀合,而新缀合后的释文作: 诚尝取寄为庸8-1849 8-1322[6] 观察可知,该简仍有部分缺失。经翻检,我们注意到《里耶秦简(壹)》中还有如下一枚残简: 不识日8-1882 将其与8-1849 8-1322对比,可知其宽度、纹路、字体皆一致,茬口处亦吻合较好(图一,2),三支简当能进一步缀合。缀合后的释文当作: 不识日诚尝取寄为庸8-1882 8-1849 8-1322 简文内容与“取庸”有关[7]。取庸,文献中多指雇佣工,如《管子·治国》“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商君书·垦令》“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那么,简文中的“取……为庸”当是指雇佣某人为庸。 四、8-24 8-331 《里耶秦简(壹)》收录如下两枚简: (1)□四时志会□ 8-24 (2)为令佐守田□ 8-331 其中,8-24号简首尾皆残,“四”上之字仍保留有部分残笔。第8-331号简下端残断,“田”后之字亦有残笔。将二者合观,可以发现两枚简宽度、纹路、字体风格皆一致,茬口亦能吻合。拼合后,能复原“上”字(图一,3),且简文连读顺畅。因此,两枚简当能缀合,缀合之后的释文作: 为令佐守田、上四时志会□8-24 8-331 另外,“会”字后仍有残字未释(原图作),且该简语义未完。而据里耶简中的“期会”文书来看,此类记载多为“上某物、某人 会某时某地”的格式。比如: (3)丗二年三月丁丑朔朔日,迁陵丞昌敢言之:令曰上Ⅰ葆缮牛车薄(簿),恒会四月朔日泰(太)守府。·问之迁陵毋Ⅱ当令者,敢言之。Ⅲ8-62 (4)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蜀敢告之:大(太)守令曰:秦人□□□Ⅰ侯 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Ⅱ问之尉,毋当令者。敢告之。Ⅲ8-67 8-652 (5)元年八月庚午朔朔日,迁陵守丞固Ⅰ之。守府书曰:上真见兵会九月朔日守府·今Ⅱ书者一牒,敢言之。/九月己亥朔己酉,迁陵□Ⅲ8-653 (6)上人奴笞者,会七月廷。8-1379 据此来看,8-24 8-331号简“会”后所缺内容也当是“日期 地点”。又,《岳麓书院藏秦简(肆)》350号简记“上计(最)、志、郡(羣)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 [8],亦可为证。因此,结合字形及辞例来看,未释残字或是“十”。 复原后,简文中提供的两条信息值得注意: 1.为令佐守田 邬勖先生曾指出,这里的“守田”可以理解为“(令佐)可以暂时担任田官或田部的主管工作” [9]。此论当是。睡虎地秦简《置吏律》161号简云“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其中提到在无官啬夫的情况下,可暂由“令史”守官府。又,秦代的“令史”和“令佐”关系密切,且“令佐”常常行使“令史”的职能。比如,睡虎地《效律》27-28号简规定在稟食过程中,需由“仓啬夫、仓佐、令史、稟人”等人共同参与。其中令佐负责记录,令史负责监视(“视平”“监”)。然而,在里耶秦简的稟食实例中,却常常出现“令佐”代行“令史”之职,负责监督的情况(如8-1030“令佐华视平”、8-1793“令佐尚视平”)。赵岩先生也曾指出,“令佐”的身份比一般的佐史高,比校长等有秩吏低,大体与“令史”的地位相当[10]。那么,8-24 8-331号简中的“令佐守田”当是指令佐职守田部[11]。 2.上四时志会□ 这里的“上四时志会□”应当与前文的“守田”并列,二者都属于“令佐”的职权范围。“四时志”,《校释(一)》中有详细注释:“四时,四季。志,记录。里耶秦简有各种志,如事志(8-42)、群志(8-94)、田课志(8-383)、田官课志(8-479)。” [12] 还可以补充的是,第8-768号简有“守府下四时献者(诸)上吏缺式”。这里的“四时献”与“四时志”可能存在联系。我们怀疑,“四时志”的内容可能与物资有关,它是某些物资的季度统计。具体来说,8-383 8-484号简“田课志”中有“漆园课”一项,这说明漆园当属“田部”管理,而漆园中生漆的生产情况则可能是“四时志”的内容。 附记: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出土简牍所见秦汉仓储制度研究”(20CZS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谢坤,江南大学人文学院。另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查《江汉考古》2021年第5期) 责编:段姝杉 审核:方 勤 陈丽新 ——版权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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