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因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存在投资人身份不清晰、杠杆、分级、多层嵌套等原因,2018年6月证监会下发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问题25就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提出了细项审核要求,并提出“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可以看出,早期证监会对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为“暂不允许”。故截止目前,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仅规定了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而未提及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可否作为拟IPO公司的股东。但这类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问题,实践中层出不穷,笔者就最新IPO案例进行检索,以期抽丝剥茧,寻求相关解决方案,以供业界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邹菁 郭显浩 | 作者 目录 (一)“三类股东”作为间接股东案例 案例1:格灵深瞳(2021年11月9日过会)
上述格灵深瞳的案例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同时出现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且属于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三类股东”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89%股份),但该案例的信托计划在清算过程中,因此受到了交易所的高度关注。 从中介机构的反馈回复可以看出,审核部门并没有直接否决这类“三类股东”,而是要求澄清信托计划清算以及其对于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目前该项目已于2021年11月9日过会。从该案的审理过程看,借鉴目前关于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规则进行回复存在一定认可空间,即(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2)“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3)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5)“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案例2:圣湘生物(代码688289,2020年8月上市)
上述圣湘生物的案例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同时出现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该案例在回复“三类股东”的问询时,以发行人直接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三类股东”作为间接股东已进行了备案和监管进行答复,目前圣湘生物已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案例3:宏景科技(在会)
上述宏景科技案例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信托计划)且属于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监管部门就“三类股东”未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而要求中介机构就其合法合规性进行问询。从中介机构回复的内容来看,也援引了目前其他成功案例的“三类股东”进行论证。目前宏景科技案例仍在审核过程中,后续情况有待进一步关注。 (二)“三类股东”作为直接股东案例 案例:上海谊众(代码688091,2021年9月上市)
上述上海谊众案例的“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非挂牌期间形成,且公司在上市申报前主动进行了清理,清理的原因即认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不符合监管要求,基金全体投资人出具声明承诺将在其他已投项目退出后进行清算契约型基金,基金投资人通过入股基金管理人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69%股份,最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 投资基金系列文章 股权投资系列文章 IPO系列文章 基小律系列课程 基小律是国浩上海合伙人邹菁、张泽传、周蒙俊等律师组建的律师团队。如有合作意向,请直接联系18001966907,zoujing@grandall.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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