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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O案例看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松绑

 基小律 2021-12-21

基小律说:

因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存在投资人身份不清晰、杠杆、分级、多层嵌套等原因,2018年6月证监会下发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问题25就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提出了细项审核要求,并提出“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可以看出,早期证监会对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为“暂不允许”。故截止目前,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仅规定了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而未提及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可否作为拟IPO公司的股东。但这类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问题,实践中层出不穷,笔者就最新IPO案例进行检索,以期抽丝剥茧,寻求相关解决方案,以供业界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邹菁 郭显浩 | 作者

目录

一、关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规定
二、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可否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审核案例
三、结论


1

关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规定
监管部门规定
主要监管内容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0日发布)
问题6、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3月24日发布)
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
14.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从目前监管部门的审核规定来看,对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无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亦未限制该“三类股东”属于直接股东抑或间接股东。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并未明确非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可否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2

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可否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审核案例

(一)“三类股东”作为间接股东案例

案例1:格灵深瞳(2021年11月9日过会)

文件

内容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11-02

(五)发行人间接股东中的“三类股东”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中的不存在“三类股东”情况。发行人的间接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发行人持股3.5%的股东博雍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五矿信托,其出资来源于“五矿信托-博雍1号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2.33%股份;发行人持股0.88%的股东复朴长鸿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杭州复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出资来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复朴协和利私募基金”与“复朴长鸿 2 号私募基金”,上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56%股份。上述“三类股东”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89%股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 发行人间接“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 间接“三类股东”已作出过渡期安排。

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五矿信托-博雍 1 号单一资金信托”“复朴协和利私募基金”与“复朴长鸿 2 号私募基金”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5. 间接“三类股东”能够符合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2021-8-25

《问询函》五、关于博雍一号

根据申报材料,(1) 公司持股3.50%的股东博雍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五矿信托,资金来源为其管理的“博雍1号信托”,间接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约为2.33%; (2) 根据“博雍1号信托”的《信托合同》约定,博雍一号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 50%股份质押予五矿信托; (3) “博雍1号信托”存在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情形,计划提前清算;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五矿信托计划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完成后,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发生权属变更......

请发行人说明:(1)“博雍1号信托”清算及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对博雍一号出具的股权锁定、减持承诺的具体影响......

上述格灵深瞳的案例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同时出现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且属于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三类股东”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89%股份),但该案例的信托计划在清算过程中,因此受到了交易所的高度关注。

从中介机构的反馈回复可以看出,审核部门并没有直接否决这类“三类股东”,而是要求澄清信托计划清算以及其对于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目前该项目已于2021年11月9日过会。从该案的审理过程看,借鉴目前关于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规则进行回复存在一定认可空间,即(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2)“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3)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5)“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案例2:圣湘生物(代码688289,20208月上市


文件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文件发布时间

2020-8-10

三类股东情况

《问询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况,发行人股份是否清晰稳定。

(一)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1、 公司的直接股东均不属于三类股东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持股结构如下:

......

发行人目前共有 50 名直接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5 名,机构股东 15 名。上述 15 名机构股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经查,本企业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运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以本企业名义直接投资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作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本企业不属于'三类股东’。”根据上述确认函、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直接股东的访谈,发行人直接股东中的机构股东不属于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发行人第一层间接股东中机构股东提供的确认函,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股东高特佳睿安的有限合伙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三类股东情况;发行人直接股东松禾一号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朗阔投资有限公司、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存在“三类股东”情况。

根据上述发行人间接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层间接股东中的“三类股东”的产品备案与管理人登记注册或取得从事业务所需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批复许可/登记编号

管理人登记日期

1号投定浦向发资88产0中信建管理计划

SU3125

2017-04-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0000211

2013-05-08

2私禾募医健股权1投号瑞华松资基金

SX0077

2017-10-13

深圳市朗阔投资有限公司

P1005571

2014-12-24

3号怡私大募健股康权1朗阔瑞投资基金

SGT696

2019-07-22

深圳市朗阔投资有限公司

P1005571


4号怡私大募健股康权2朗阔瑞投资基金

SGX511

2019-08-08

深圳市朗阔投资有限公司

P1005571

2014-12-24

5号怡私大募健股康权3朗阔瑞投资基金

SGS630

2019-08-23

深圳市朗阔投资有限公司

P1005571

2014-12-24

6财富-远陆家洋嘴62号私募基金

SM5042

2016-11-25

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04813

2014-10-13

财7富-远陆家洋嘴63号私募基金

SN2649

2016-12-01

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04813

2014-10-13

8健财富松私禾募医投资基金

SW3461

2017-08-17

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1001798

2014-04-29

......本所认为,上述三类股东均办理了备案,其管理人也依法注册登记,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上述圣湘生物的案例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同时出现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该案例在回复“三类股东”的问询时,以发行人直接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三类股东”作为间接股东已进行了备案和监管进行答复,目前圣湘生物已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案例3:宏景科技(在会)

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文件发布时间

2021-10-13

三类股东情况

《问询函》第6题:关于历史沿革及股东

......(5)说明弘图文化及其相关股东是否属于三类股东,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充分分析相关股东未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

五、说明弘图文化及其相关股东是否属于三类股东,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充分分析相关股东未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合法合规性

(一)弘图文化及其相关股东是否属于三类股东,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

根据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发行人申报时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当中进行披露,由于发行人的直接股东当中不存在三类股东,且间接股东当中存在三类股东也并非是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因此,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分别在首次申报文件《7-8-2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7-8-3 发行人律师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之“四、关于股东适格性的核查情况”中对弘图文化上层股东/合伙人中存在出资来源于上信信托的情形进行核查与披露。

......

(二)弘图文化未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合法合规性

虽然弘图文化于发行人从新三板摘牌后才入股发行人,但其投资发行人具有合法合规性,具体分析如下:

1. 弘图文化投资发行人系因公司有一定的资金需求,同时其看好公司和行业的发展前景,认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符合其对公司的上市预期,其投资入股价格系在上一轮融资价格的基础上,参照一定的PE倍数确定,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2. 弘图文化投资入股已通其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也由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其入股发行人的程序合法合规。

3. 弘图文化属于依法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上层合伙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上信信托属于三类股东,但其存续及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四问关于“三类股东”的相关要求。

4. 经查询宇信科技(300674.SZ)、云天励飞(已过会未注册)和振华新材(688707.SH)等相关案例,上述公司的直接股东均不属于“三类股东”,但间接股东中均存在“三类股东”情形。根据上述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情况,关于其间接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过会时间

新三板挂牌期间

三类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类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起始时间

是否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对于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披露要求

云天励飞(已过会未注册)

2021.08.06

自设立以来,未在新三板挂牌

云天励飞间接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但未披露三类股东的具体情况

未披露

振华新材(688707.SH)

2021.06.11

2016.12.28-2018.08.22

振华新材的直接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青域知行为振华新材的直接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1.4687%;青域知行的上层股东/合伙人当中存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三类股东

2018.09.11

宇信科技(300674.SZ)

2018.07.18

自设立以来,未在新三板挂牌

宇信科技的直接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海富恒歆为宇信科技的直接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6.0375%;海富恒歆的上层股东/合伙人当中存在三类股东的资产管理计划,即平安资管计划

2015.04

注:资料来源于上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以及问询函回复等公开披露资料。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弘图文化未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合法合规。

上述宏景科技案例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信托计划)且属于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监管部门就“三类股东”未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而要求中介机构就其合法合规性进行问询。从中介机构回复的内容来看,也援引了目前其他成功案例的“三类股东”进行论证。目前宏景科技案例仍在审核过程中,后续情况有待进一步关注。

 (二)“三类股东”作为直接股东案例

案例:上海谊众(代码688091,2021年9月上市)

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文件发布时间

2021-09-03

三类股东情况

奉贤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为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因其无法作为股东办理工商登记,故奉贤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实际出资发行人的55万元出资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圣多金基名下。奉贤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非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不符合监管要求,予以整改。

2020年11月,经奉贤创新发展基金投资人与圣多金基及其股东上海金融产业服务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基地公司”)、上海圣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高投资”)、上海洋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大实业”)、沈惠强、上海新好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装潢”)协商,奉贤创新发展基金将持有发行人的55万股股份权益转至圣多金基,不再持有发行人的任何权益,圣多金基持有发行人55万股股份,基金投资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入股圣多金基,通过持有圣多金基的股权间接享有发行人55万股股份的权益。

上述上海谊众案例的“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非挂牌期间形成,且公司在上市申报前主动进行了清理,清理的原因即认为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不符合监管要求,基金全体投资人出具声明承诺将在其他已投项目退出后进行清算契约型基金,基金投资人通过入股基金管理人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69%股份,最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




3

结论
从现行IPO审核要求而言,“三类股东”规则仅适用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法规未明确非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是否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而这一点,相比早期证监会规定的“暂不允许”而言,已经有了多起案例突破。纵使目前法规上未体现监管部门对此的审核态度,越来越多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通过审核,已经表明监管部门就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态度为有条件放行,这对目前大量在审IPO企业中出现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而言,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消息。另外,对现有的IPO审核案例进行梳理来看,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主要是作为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暂未发现有作为直接股东通过审核的案例。对于“三类股东”我们仍建议谨慎乐观的态度,不轻易否认其适格股东的身份,同时要关注监管部门对于“三类股东”的核心关注要点,严格遵守现有IPO的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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