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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降低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抗辩策略

 仲才1 2021-12-21

在上一期文章中,笔者曾从不构成侵权及免予赔偿的角度,探讨过被告应当如何从不构成侵权及合法来源等角度进行抗辩,本期笔者将要探讨的是如果被控侵权成立且赔偿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何降低赔偿金额的策略,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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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获利为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下的抗辩策略】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情况来确定判赔金额。鉴于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的相关证据,其往往主张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如果侵权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数额较小甚至没有获利,应当在答辩及庭审辩论阶段,积极向法院主张根据侵权获利来判赔,以期降低判赔金额。
1.经营成本高、利润低的抗辩
计算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利益时,营业利润可以简化为: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余额。此处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一般需要提交关于侵权产品经营情况的财务账薄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主张。
参考判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833号
2.产品价值拆分抗辩(专利技术对产品整体的利润贡献率的抗辩)
如果产品整体价值较高而侵权专利技术的价值仅占其中的一部分(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低),或者仅产品中的某零件侵权,此时应积极向法庭主张产品价值拆分,要求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将产品价值中不构成侵权部分对应的价值扣除,例如,可以近似的从专利技术在侵权产品销售卖点中所占的比例来进行说理。
如果侵权的仅为产品的外包装,则被告可以主张根据包装物本身的价值来确定侵权获利。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参考判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833号
3.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时效抗辩
尽管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针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可以适用相当于权利人遭受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之5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根据民事实体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如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则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被告可援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进行法律时效抗辩。
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参考判例: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4.惩罚性赔偿的程序性抗辩
如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后或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包括仅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被告不愿意调解的,可以拒绝在本案一并处理。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
【法定赔偿计算方式下的抗辩策略】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权利人无法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且侵权人也不能证明侵权获利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5.扣减其他共同侵权人已赔偿金额的抗辩
多人共同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需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判例: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农林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6.涉案专利创新程度低,价值不高的抗辩
一般而言,被告可以从涉案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中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大部分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只有少数技术特征具有创造性为由,辩称专利创新程度低,结合专利的种类、所属领域、权利人自身实施专利的现有规模及商业前景,主张专利的商业价值不高,进而以原告主张金额过分高于其值得保护的价值进行抗辩,要求减少判赔金额。
7.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抗辩
侵权的主观态度能够直接影响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情节明显要轻于轻微过失侵权。在委托设计制造(ODM)(俗称“贴牌生产”)产品被控侵害专利权的场合,被告可以从生产者在自己委托之前已长期向市场公开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与侵权产品相同或无实质差异产品而遭受侵权控诉,或者以贴牌生产合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来证明自身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故意及重大过失,要求避免采用惩罚性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加工(OEM)的产品侵权的场合,由于设计方案系委托者提供,因此此种抗辩不适用。
8.侵权行为性质轻的抗辩
适用于不涉及制造侵权,尤其是仅为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侵权的情形,这时被告应当提醒法官注意侵权行为性质较轻,客观上不会对权利人造成大的损失,要求减少判赔金额。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9.侵权时间短的抗辩
关于侵权时间短,被告可以结合专利文件公开时间、自身采购相关制造设备、开设店铺及第一笔订单产生时间近,及生产侵权产品前期所需准备时间长等方面进行抗辩。
参考判例:胡新晓与陈鹏、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8)浙01民初503号。原告索赔50万元,法院判赔3.5万元。
10.侵权规模小、地域范围窄的抗辩
侵权规模是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题因素之一,如果作为侵权人的被告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仅在线下一个店铺销售,可以主动援引自身的商业主体类型或者仅在一个店铺销售的事实,主张经营规模小、范围窄进行抗辩。如果是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也可从注册资本低、经营面积小、员工人数少(需提供社保登记证明)、年营业额低(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角度进行抗辩,主张侵权规模小,要求减少判赔金额。
参考判例:胡新晓与陈鹏、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8)浙01民初503号。原告索赔50万元,法院判赔3.5万元。
作者:李浩,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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