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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庭审概述

 新用户17325722 2021-12-21
原创 张烁 译 丹棱论坛 2019-01-14 17:03

编者按:美国律政剧在我国风靡已久,庭审中激烈的唇枪舌剑令人印象深刻,现实中的美国刑事庭审是否果真如此?本文结合法官、公诉方、辩护方、被害人、陪审团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美国刑事庭审流程予以介绍,重点阐述了事实查明的重要性。

 刑事庭审概述

1

受理需要审讯的案件。[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3条禁止在庭审开始时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Crosby v. United States,506 U.S.255(1993)]。

2

已选任陪审团(参见下文第2.05节:刑事陪审团的挑选)。

3

受理需要审讯的案件。[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3条禁止在庭审开始时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Crosby v. United States,506 U.S.255(1993)]。

4

查明是否有一方希望引用规则阻止原定在本案作证的证人出庭。(但《美国法典》第18卷第3510节规定,不得仅因为受害人可以在量刑阶段发言就阻止他们参加庭审。《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71节(a)(3)和(b)规定,所有犯罪受害人有权参加“任何涉及该犯罪的公开庭审程序”,除非法庭认为“受害人证言会因为受害人听了诉讼中的其他证言而发生实质性变化”。法庭“应当尽全力保障受害人尽可能完整的参与权”)。(注:也要注意,《联邦证据规则》第615条规定,“法令准予出庭的人”不得被阻止参加庭审)。

5

公诉方做开场陈述。

6

辩护方做开场陈述(除非律师请求保留)。

7

公诉方传唤证人(注意:如果受害人或者证人是儿童,法官应当注意可能适用《美国法典》第18卷第3509节规定的特别程序和保护措施)。

8

公诉方静候。(译者注:当公诉人认为其已充分举证时,会宣布“公诉方静候”,这意味着公诉方已完成举证)。

9

宣判无罪的动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a)(参见下文第2.10节:审讯及审后动议)。(译者注:公诉方举证后,如果辩护方认为公诉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的基本要素,不能据此作出有罪判决,此时便会要求撤销指控,如果这一动议被批准,法官将命令陪审团直接作出无罪裁定,如果不被批准,则开始辩护方的陈述和举证)。

10

如果辩护方要求过保留开场陈述,此时做开场陈述。

11

辩护方传唤证人。

12

辩护方静候。

13

律师传唤反驳证人。

14

公诉方就全案静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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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就全案静候处理。

16

宣判无罪的动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a),(b)(参见下文第2.10节:审讯及审后动议)。

17

在没有陪审团听讯的情况下,就律师提出的法官应当给陪审团指示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且告知律师法庭训令(译者注:法官就适用法律问题对陪审团的指示)的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b)。

18

公诉方最后陈述,辩护方最后陈述,公诉方反驳。

19

对陪审团作出训令(详见下文第2.08节:在刑事案件结尾对陪审团的一般性指示)。法庭有自由裁量权让陪审团在最后陈述之前接受法官指示。《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c)。

20

就针对训令的异议作出裁定,并且作出任何合适的附加训令。给予律师不经陪审团听讯提出异议的机会,经要求,陪审团不在场。《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d)。

21

如果你不再需要替补陪审员,致歉并对其表示感谢。(在可能经过漫长陪审团评议的案件中,法官们会希望考虑保留至少一位替补陪审员)。如果你打算保留替补陪审员,确保他们不会跟任何人讨论案情,除非他们取代一位正式陪审员的位置。若一位替补陪审员在评议开始后取代了一位正式陪审员,指示陪审团重新进行评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4条(c)(3)。

22

指示陪审团到陪审室开始评议。

23

决定哪些证物可以送到陪审室。

24

请书记员将证物和裁决表格送到陪审室。

25

陪审团评议期间休庭。

26

在回应陪审团任何信息之前,先与律师商议并将此记录在案。(详见下文第2.08节:在刑事案件结尾对陪审团的一般性指示)。

27

如果陪审团在第一天评议结束前无法形成裁决结论,为他们提供当夜的隔离或者允许其解散,解散前要对他们的行为作出指示,并且设定返回继续评议的时间。妥善保管证物。

28

如果陪审团报告说无法达成一致,询问他们是否陷入了无望的僵局。不要询问持各方观点的人数。如果你确信陪审团陷入了无望的僵局,则宣布本次审判为未决审判。如果你内心没有如此确信,则引导陪审团重新开始评议。在宣布未决审判之前,考虑给予陪审团经你所在巡回法庭所批准的类似 “Allen训令”的训令[译者注:Allen训令是一种给予陷入僵局的陪审团的训令,要求陪审团通过进一步努力就裁决达成一致,特别是引导陪审团成员心怀敬意地考虑其他成员的意见,该训令最早来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 Allen v. United States, 164 U.S. 492 (1896)]。

29

当陪审团已经就裁决达成一致的时候,恢复庭审并且采纳陪审团的裁决。(参见下文2.09:刑事裁决)。

30

根据诉讼各方请求或者你的动议陪审团成员单独进行投票。(参加下文2.09:刑事裁决)《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d)。

31

致谢并解散陪审团。

32

如果裁决“无罪”,释放被告人。

33

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有罪,决定被告人是由司法警察来羁押还是保释释放。(参见下文2.11:判决及上诉期间的释放或羁押)。

34

确定庭后动议的时间。

35

休庭。

其他联邦司法中心的资料(略)。

 刑事案件和动议的事实查明及法律结论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23条:

A. 需要的情况

1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3条 (c):在所有没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法庭必须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在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之前一方提出请求,法庭必须在公开庭审中或者在书面的决定或意见中详述其所查明的事实。”

2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d) 和(f) 对动议做出裁定:“如果对一个动议做出的裁定受事实性因素的影响,法庭必须说明其记录在案的已查明事实。” (着重强调)。

B. 形式要求

1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3条(c)规定,在结束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审讯之后,“法庭必须在公开庭审中或者在书面决定或意见中详述其所查明的事实。”

2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d)规定,“如果对一个动议做出的裁定受事实性因素的影响,法庭必须说明其记录在案的已查明事实。”

3

如果陪审团在第一天评议结束前无法形成裁决结论,为他们提供当夜的隔离或者允许其解散,解散前要对他们的行为作出指示,并且设定返回继续评议的时间。妥善保管证物。

张烁

北京海淀法院民四庭

法官助理

编辑:郭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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