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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个法院判决告诉汽车经销商如何合法收取购车贷款手续费

 律师戈哥 2021-12-21

考虑到很多人非常焦虑,急需知道答案,笔者先说一下结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销商就可以向用户收取贷款手续费1、双方签署了的《购车合同》或《服务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贷款手续费,且经销商帮助用户办理的贷款手续的;2、双方虽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是签署的《订车单》上包含贷款手续费的;3、双方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用户在《报价单》或《费用明细表》上签字,且《报价单》或《费用明细表》上包含贷款手续费的;4、双方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用户在《付款确认单》上签字,且《付款确认单》上包含贷款手续费的;5、用户在《贷款须知》或《购车方案》上签字,且上面包含贷款手续费的;6、经销商在经营场所明示了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用户选择以贷款方式购车的。总之,双方在交易前,就收取贷款手续费达成合意的,且经销商帮助用户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就可以收取贷款手续费。


近期西安利之星车主维权事件发生之后,汽车经销商收取客户贷款手续费的合理性、合法性成了众矢之的,引起了公众广泛的讨论,不同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表态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不同解读,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一些媒体及所谓的专家断章取义,认为经销商不应当收取贷款手续费,导致很多购车用户认为经销商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贷款手续费,并不断向汽车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有的用户到经销商店里进行维权,要求返还收取的贷款手续费,给经销商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断接到来自各方的咨询,深深感动经销商的焦虑以及购车贷款用户的亢奋,有些贷款用户已经开始相互联系,准备集体维权,要求返还已收取的贷款手续费。面对可能导致的冲突或纠纷,笔者认为有必要就此问题给出详细的说明,期待各方归于理性,尽快平息该事件对广大民众的影响。

一、法院判决支持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

鉴于我国已经建立了裁判文书数据库,我们可以看看既往的生效判决中,法院对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是什么态度。于是,以“贷款手续费”、“返还”为关键词,以当事人中含有”汽车“的为关键词,共搜索到86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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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详细阅读每一个判决,发现有4个案件不是与4S店的纠纷,有5个案件中的手续费支付给了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判决4S店不承担返还义务;有1个案件是销售顾问侵占贷款手续费纠纷,1个案件未办理贷款,3个案件未支付贷款手续费。有13个案件中,客户支付了贷款手续费,但是未提出返还的要求,法院也未对是否应返还进行审理。所以,这些都不需要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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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7个案件法院判决返还贷款手续费,有42个案件法院判决驳回返还贷款手续费的诉讼请求。笔者对这59个判决进行了认真分析。

法院判决经销商返还贷款手续费的案件中,有12个是因合同被解除使得收取贷款手续费没有依据,有2个案件经审查合同中未约定支付贷款手续费,有1个案件客户未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合同不成立,1个案件经销商不能证明帮助办理了贷款,只有1个案件法院认为经销商不具有办理贷款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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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判决驳回返还贷款手续的42个案件,笔者进行了分析,其中一审的案件有21个,二审的案件有20个,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有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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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用户与经销商之间签署了合同(包括《购车合同》、《服务委托协议》、《费用明细表》、《订购单》、《付款确认单》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当予以履行。所以,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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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解除的,经销商应返还购车预付款。但是,基于委托服务协议收取的服务费、贷款手续费合法,不构成欺诈,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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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结算单上已注明有贷款手续费的,且客户签字确认的,可以收取。

款明细表和承诺书签字确认的,对用户有约束力,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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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判决,笔者不想一一上传,总结上述判决,可以归纳出法院支持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的裁判规则:

1、双方签署了的《购车合同》或《服务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贷款手续费,且经销商帮助用户办理的贷款手续的;2、双方虽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是签署的《订车单》上包含贷款手续费的;3、双方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用户在《报价单》或《费用明细表》上签字,且《报价单》或《费用明细表》上包含贷款手续费的;4、双方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用户在《付款确认单》上签字,且《付款确认单》上包含贷款手续费的;5、用户在《贷款须知》或《购车方案》上签字,且上面包含贷款手续费的。

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确定的规则

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允许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只是要求经销商需要明示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该条是对经销商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经销商必须予以重视,该条必将成为未来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重点。因为是否明示了非常容易检查。笔者建议经销商在经营场所做到如下四点,该条的法律风险就会大大降低。1、新车旁边摆放配置单和价格表;2、常用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制成挂板,悬挂在显眼的位置;3、销售展厅及客户洽谈区摆放”服务收费标准牌“,列明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4、在报价单、订购单、合同条款中列明”贷款手续费“,并让用户签字确认。确保在选择在店内贷款的客户确定购买前已经知悉要支付贷款手续费,并清楚收费标准。

三、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不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

有人提出,经销商收取的贷款手续费属于金融服务费,应当具备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且其营业执照上有此经营范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先说资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14类金融服务行为必须有专门资质: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概括起来,就是存、贷、债、保险、结算、银行卡、信用证、保管箱、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需要特别资质

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则规定13类业务要取得特别资质: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的不是这14类或13类中的任何一类,而是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因而,无须特别资质

再说超范围经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该条例2014年修订时,删除了这个规定。

也就是说,按新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由此看来,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的贷款服务,并收贷款服务费,是合法的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

四、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收取金融服务费

        有人看到”银保监会要求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其经销商是否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排查,并进一步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要求经销商不得以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名义收取费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为经销商不应该收取贷款手续费。其实,这是一个误解。银保监会强调的是”不得以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名义收取费用“,即经销商代理金融公司收费,收的手续费交给金融公司,这是不可以的,这属于金融公司不规范经营行为,属于2012年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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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上面的分析,经销商收取贷款手续费并不是要支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己收取,因为其为客户提供了相关服务。

五、经销商正确收取贷款手续费的注意事项

       结合上面的材料可知,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取贷款手续费,但是应做到如下几点:

1、要事前告知,确保客户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销商们应该对服务费明码标价,就贷款服务收费及其他衍生业务收费项目在店内合适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向客户解释、提示,由客户自行选择服务类型与项目。

2、要留存纸质材料,且经用户签字确认,防范纠纷

纸质材料可以说报价单、订购单、付款明细单或付款确认单,最好是《车辆销售合同》。

3、要有良好的服务,实现客户的委托目的

即要做好客户需求分析和客户自身能力分析,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分析客户能够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对于不具有可能性的,不要推荐用户选择贷款购车,更不要帮助用户造假,这样可能会使自己也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规范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成约定的事,让客户省心且满意。

4、要正确入账并开具正式发票

经销商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收入,属于服务性收入,与销售产品的收入是不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准确记账,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开具服务发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成本最小的经营,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查处偷税、漏税行为是非常容易的。

有些经销商,钱已入自己公司账,但因发票种类原因,并未给客户开发票,这也不用担心,可以按规定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列入无票收入、照章纳税,就不存在漏税问题,如果客户要求开发票,可以按规定补开发票。

六、对监管机构、用户、经销商和主机厂的建议

中国汽车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汽车消费已走入普通百姓家,而贷款消费已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除了购房之外,贷款买车亦是一种普遍现象。能够全款购车的用户存在,希望分期付款的更多。所以,为了促进汽车消费,汽车生产厂商与银行或金融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分期贷款服务是正常的业务。经销商作为联系用户和金融机构的一环,即了解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也能与用户进行深入沟通,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所以,其在为用户办理贷款服务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无可厚非的。监管部门不能因为西安一件事情就否定整个汽车行业多年的、成熟的服务价值,更不能溯及既往。监管部门可以对经销商的未来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以往做的不到位的进行处罚,但不能全盘否定。

对于广大已经选择了贷款购车的用户,也要认真分析一下自己在购车时是否签署了相关合同、协议、价格表、确认单等,如果签署了这些材料,经销商也指导你做了贷款,为你的贷款手续费开了发票,再要求经销商返还,就没有法律依据了。联合多人、集体维权也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如果真的认为经销商不应该收取贷款手续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经销商来讲,不要为了能够获得生产厂家或合作金融机构更多的返利而强推贷款业务,不要引导能够全款买车的用户选用分期付款,要为真正需要贷款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应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毕竟贷款30万和贷款50万,经销商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

对于主机厂来讲,要考虑一下你们出台的金融政策,对经销商是否构成过渡激励,从而扭曲了经销商的盈利模式。创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需要主机厂、经销商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我更建议作为市场主体的主机厂和经销商能够主动作为,提供良好服务。


欲咨询或进一步探讨的,可给笔者发邮件:qichenew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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