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版权出资入股及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实例讨论 时间:2019年11月6日。 议题: 一、股东可以用版权(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入股吗? 二、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实例讨论 整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杨爱 律师。 审阅人:邵兴全博士;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黄献 律师。 一、股东可以用版权(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入股吗?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主提问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否入股?享有一个版权的使用权,用版权作价入股?A将版权的使用权授权给B,B用使用权去入股。 先锋:不行,股东将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使用权也是财产性权利。 唐海燕:用知识产权入股,后期转让股权会涉及较高的股权转让个税。不建议直接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建议采用现金出资,然后向个人购买知识产权,个人可以去代开发票销售知识产权,这样的税更低。去年就有家企业初期采用知识产权入股,几年后转让股权,其知识产权成本无法确定,税务认定是0成本,按转让价格全额缴纳个税20%。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这个我无法反驳你,你借的东西也具有财产性质,可以评估作价入股吗? 唐海燕:知识产权可以协商作价,可以评估作价。按公司性质与股东会要求办理。我建议是不用知识产权作为股本金投入,因为后期会有较高涉税成本。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哦,税收是一个方面的问题。 唐海燕:除非不是个人知识产权入股,或是个人能提交完整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本清单,后期自行到税务进行个税申报时可以抵减。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我租用呢? 先锋:你租的东西具有所有权吗?可以任意处分吗?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如果同意呢? 唐海燕:租赁和入股是两个概念吧? 先锋: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唐海燕:根本要解决的目的是什么?采用买知识产权或是支付特许权许可费都可以,但都需要完善的税务资料。租赁也是需要产权人出具发票的。工商上不禁止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税务也不管,税务在你转让股权时才管你。即有真实所得的时候,税务就出来关心大家股东的收益了。 先锋: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有知识产权(版权)的使用权,能否用这个使用去作价入股?不行的话有没有禁止性规定呢? 唐海燕: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且可以是协商价,也可是评估价,使用权不可以,必须有处分权才能作价。 先锋: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公司法的出资是需要股东出让所有权,公司取得所有权才行。 英圳:股东用各类财产出资,只能是所有权,不包括使用权,土地类除外,@先锋 知识产权、著作权也不是不能出资的吧,现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没有工业产权的区分了。合并为知识产权出资了。而且知识产权范围,并没有排除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也是可以作为出资的。 二、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实例讨论 孙远辉(主提问人):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乙各持500万(认缴,2027年到期),甲和乙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变为一人公司),丙受让股权后,减资到1万元(合法减资)。然后,又增资999万元。注册资本仍然是1000万元。请问,如果公司出现了大额债务,甲乙要不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在1万元的范围内?各承担5000元? 先锋:【公司法典型案例之一百三十三】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孙远辉 前几天群主分享的。 孙远辉:关键是新的股东又减资了。 英圳:新股东承担责任,老股东不承担@孙远辉。 唐海燕:关于到底老股东是否承担已经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已经晕了!如果都这样判决,以后认缴的股权在转让前必须做减资后转让,不能直接转让!现在登记制,认缴成了永久债务,应该如此理解吧? 邵兴全博士:@孙远辉 如果减资及增资的程序是合法的,在甲、乙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转让的,个人觉得不应该让甲、乙承担责任。@唐海燕 这个案例存在争议,只是法院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做法,不具有普遍性。不过,这也说明我国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在采用认缴制后,仍需要不断地完善。 川乐小镇:新旧股东没有就未到期的出资由谁履行进行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也未涉及出资问题,这个出资义务到底归谁?如目标公司向旧股东主张其履行出资义务,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能否向新股东主张权利,如何主张,以什么评判是否可以主张? 纪冠楠:那一人有限,改成普通有限后,是不是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不是只要债权人主张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旧股东就一直有无限连带责任? 老徐: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同,广东这边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未到认缴期股东大多数法院不支持,需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张军律师:@老徐 再单独提起诉讼可行否?破产太难了。 英圳:关于老股东承担责任问题,关键在新股东加入后,是否有什么行为阻断了老股东承担义务?每个阶段都是否程序完整合法合规,不能一概而论。 A.HL.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方未到期、未履行的认缴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能否阻断? 英圳:关键是新股东加入了减资程序,减资成功。那么对老股东的出资义务形成了阻断,对内可以,对外待议,我以前操作过。转让后增资的,增资后的义务,老股东不承担责任。那么同理,减资后,老股东也不会承担。 YLC:不区分是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还是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债务吗? 孙远辉:我觉得要区分。 唐海燕:转让前,认缴减资到实际出资额,没有出资的,减到最低法定出资额,义务阻断。 宋利明律师:@唐海燕 我觉得按你的这个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