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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用户12603780 2021-12-22

预算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数据不准确,编制方法不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每年需及时更新。有些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基础数据统计不认真,导致上报的人员数量、劳资、车辆情况、办公设备等信息不具体,造成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不准确。

再有就是预算编制方法单一、落后,影响预算执行必要的刚性。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方法还停留在以上年预算为基础,进行本年调整的老的编制思路上,没有从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编制预算,导致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调整、追加预算的现象。

(二)没有形成部门间的联动机制

一些单位领导只是从部门自身利益出发,认为预算编制工作就是从财政争取更多资金。预算编制也只是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其他部门只需把项目支出方向列出,项目的具体情况、预期可达到的绩效目标等均安排财务部门自行编制完成。一般财务部门不了解业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需求,没有对项目进行前期的调研,对于项目的实施依据、实施内容、具体开支标准以及最终的实施效果,无法准确把握,编制的预算自然也就精细程度不够。这种“重争取,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重安排,轻监督”的思想,直接影响财政资金拨付后的使用效率。

(三)项目支出缺乏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力度不够

编制预算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只是按照财政给的模版走了走过场,对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并没有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资金使用约束力不够,随意性强。没有将预算执行的情况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挂钩,无法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把控,形成财政资金紧张而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又大量结转的局面。

(四)对预算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预算执行进行全过程、整体监管,支出预算分配模式及管理体制仍停留在粗放型状态下。没有实行将预算执行情况与员工的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预算执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浪费现象严重。由于考核意识不强、考核指标不明确等原因,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项目结束之后,普遍缺乏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对下一期预算的编制、执行没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弱化了预算应有的职能。而审计、纪检部门作为外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监管深度不够,只进行事后监督,未在项目开工前和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可行性评估,审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不能起到对项目实施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全程把控。 

建议对策

(一)多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成立由财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内审部门组成的预算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汇总、平衡各部门预算需求,对预算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对批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要明确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组织论证拟申报专项的需求程度和可执行性。人事、资产管理部门统计人员变化情况、资产使用及更新情况,保证预算编制基础信息的准确性。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预算申请方案。内审部门负责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按项目运行的先后顺序和必要性,把握资金安排的轻重缓急,保证预算编制方案的科学性,并在财政预算批复后对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结束后还要对其实施过程及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考核。

(二)推进财务职能转变,实现预算管理

转变“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要树立“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评”的观念。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内审人员的培训,使其对本单位业务流程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为达到将其工作延展至预算执行全过程做准备,以此实现预算执行的深度管理。业务与财务、内审部门的有效信息沟通也会对预算编制、执行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首先要科学、合理地设定“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预算目标,筛选拟投资的项目。通过前期对项目资金投入的可行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的评估,确定应该上马的项目,再进行预算编制。在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后,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绩效评价系统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预算编制精细化、科学化、项目支出合理化,并通过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实现“硬联动”,切实做到“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使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四)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将部门基础信息、财政批复预算的收支运行数据、以及其他外部相关信息纳入部门及本级政府的大数据平台,统一口径和数据内涵,具体记录本部门财政批复预算执行情况,利用电子数据共享平台,逐步推进预决算、评价体系和监督结果社会公开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提升本部门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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