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该是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一个原则,否则就是特权横行,法制无存。 然而,为何“罪加一等”仍旧大有市场?比如对官员收受贿赂,明星们的各种不端行为,大众常希望“罪加一等”。 这两个“等”,还真不一样。 据查证,“罪加一等”源自清朝彭养鸥《黑籍冤魂》第五回:“你为着吃烟,这才犯法,我们来拿你,倒来吃你的烟,本官知道,办起来罪加一等“。本人并不研究语言,对此是否准确不保证,但也大概可知,“罪加一等”并不存在于中国的传统法律中,而仅是民间的一个提法。 存在罪加一等呢?能够罪加一等吗?这涉及多个问题,需要分开来讨论。 一、 “罪加一等”?等等,没有罪加一“等” 我国从春秋时期郑国首次公布铸刑书就开始实行成文法,即,法律条文都明明白白写着,人人可查可看(理论上),而不是像在此前那样,法律是秘密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在现代中国的刑法中,没有规定处罚的“等”,而是从定罪、量刑两个方面来确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受到的刑事处罚,即刑罚。定罪规定犯罪的类型,比如:故意杀人罪、受贿罪等;而量刑则是根据情节来确定需要判处的刑罚。古有如约法三章的“杀人者死”,就把定罪与量刑一并说完了。但现代法律不会这么粗糙,如故意杀人,就不一定非要判处死刑。
可以看到,故意杀人罪分重和轻,对应的处罚也不同;整部刑法典并没有加“等”的任何条文。 二 、身份会影响定罪 身份会影响犯罪定性。比如贪污罪和受贿罪,一般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是定罪身份。列几条法律条文大家感受一下:
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会犯这个罪(共同犯罪是例外,但总有一个人要实行这个行为,就是说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独立犯这个罪)
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会细分,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犯少征税款的罪。 但是,这和“罪加一等”没有关系,不存在加一“等”的问题。“等”字不存,“加”字焉附?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三 、身份会加重刑罚 这是最接近“罪加一等”的意思了。即因为具备了某种身份,而将被加重处罚。来,条文说话。
如果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将从重处罚。 那么何为“从重处罚”呢?刑法第62条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以前面列出的非法拘禁罪为例来说,如果某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定罪为基本刑,即第一款规定,则在三年以内判处刑罚都是可以的,但绝不可以三年之上。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四 、知法犯法,并不构成“罪加一等” 这个说法应该是最有“民意”基础的。这个人明明知道某事犯法还去做,应该加重处罚。这逻辑其实也是不成立的,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知道,TA被定罪,是因为其行为触犯了某个法律规定,从而需要处罚。比如,一个普通人收了别人很多钱并不会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这么做,则会构成受贿罪,这就是因为TA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保持权力的不可收买性,违背了就会受到处罚。“加一等”压根就没有逻辑基础。 从反面来说,难道越愚蠢不懂法反而应该得到不被处罚,这算是对愚蠢的奖励吗?因为不懂就可以犯法?这逻辑更是离谱。 刑事处罚是对行为人最为严厉的处罚了,轻则失去自由若干时间,重则可能被剥夺生命。社会发展到如今,越发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印入每个公民的心里,既不能追求特权,也不能法外有法,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确保每一个人的自由与边界不受侵犯,乃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等等”,还有话要说吗?请留言。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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