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的时间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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