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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责任要件之罪过

 时宝官 2021-12-23

回顾:犯罪构成要件由客观不法要件和责任要件组成。责任要件就是够承担责任。客观上犯下了错,能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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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明确了满足了一定条件能承担,但承担多大责任呢?故意就大点,过失就小点,这就是是人主观内心的一种态度。这就需要一个标准:希望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放任无所谓(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的态度,对结果投赞成票(直接故意)、投弃权票(间接故意)、投反对票(过失犯罪)。同时,这种是罪过程度上存在高低关系(注,不是并列关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再此强调):存不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结果是没有,因为其是累加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既然间接故意都能犯罪,那伤害更高的直接犯罪肯定更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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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1认识因素,明知道(认识到客观事实)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意志因素,希望(对结果的态度)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放任的前提是,至少两种以上结果。如果只有一种可能,就算放任了,也是确认的结果(就是百分之百的结果了,你放任不放任都没任何用),也是直接故意。注,间接故意,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够成犯罪。过失犯罪也是要造成结果。间接故意,就是已经预见了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他不采用任何措施,听之任之。

中间重点强调:犯意提升和另起犯意。另起犯意比较简单,就另起罪型。同一犯罪:犯意提升(也叫犯意增高)即同一对象同类法益。犯意提升也从高,犯意降低也从高。比如,猥亵罪和强奸罪。理解:犯意提升(降低),个人理解为犯罪的意志提升(降低)。比如,对同一对象,先实施了猥亵再实施了强奸,那其符合,犯意提升即对同一对象实施了侵犯性权力,且越来越强。那么就从高,就是从重定为强奸罪。反之,先强奸再猥亵也同样,定强奸罪。不同犯罪:这就是两个犯罪行为:不同对象不同法益。这就是两个犯罪行为。比如C强奸A,再强奸B。那C就是两个犯罪行为,就是对A强奸罪,对B强奸罪。最后只定一个强奸罪,是因为中国刑法对同种数罪不并罚。但,C还是数罪。常见有人身权、性权力、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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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理解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其本身有一定基础或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仍然导致后果。例,大货车司机(驾驶车时有一定基础),猛打方向盘(一定措施),以为自己能解决(过于自信),结果仍发生,这就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理解为马虎大意的过失。就是虽然不希望导致这种结果,但确因自己马虎了,大意了。怎样才算马虎呢,就是没有按规则来。强调: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易混淆)。意外事件是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被事件事故发生(害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这就是遵守规则情况的不同。那故意犯罪就是严重违反规则。遵守了规则,但还是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意外事件。法理上讲,着重看规则。注意:如果描绘犯罪分子行为用过失、不慎、不料、不注意、玩忽职守等词时,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如果使用突然意外,基本就是意外事件。

第三大问题,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就是追求后果,动机就是找到前因。目的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故意当中的意志因素。故意杀人罪,搞死人。还有一种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可理解为间接目的。比如绑架罪,先绑架再要钱。比如抓人,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如果要钱就是绑架。第二步如果是卖,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原因。犯罪动机一般来说,原则来说不影响定罪,可能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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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大问题,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就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想干与实际办的事不一样。差距大小不一样就是错误的类型不一样。第一类型,具体的事实错误。中小型错误,同一构件要件内的错误,没有超出这个罪品种的错误。第二类型,抽象的事实错误。大型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有对象错误,有打击错误,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错误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是认识错误要解决的问题。刑法过失犯罪很少,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叫大型错误,分为两种,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只能分别判断,择重罪处罚。两个没有最大公约数,没法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符合。经典案例,想偷财物,却偷成枪支。那就分别判断,盗窃罪未遂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但刑法没有此罪),结果就只能定盗窃罪未遂。注意,特殊情况,枪支为牛逼的财物,仍存在最大公约数。所以最终定为盗窃罪既遂。例2,准备搞尸体,结果却搞到了活人,分别判断,侮辱尸体罪未遂,过失强奸罪(也因刑法没有此罪),判定为侮辱尸体罪未遂,但确因尸体与活人有最大公约数,活人为未死去的尸体,所以最终判定为侮辱尸体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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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是一种主观错误,处理意见两种,一是具体符合说(想干的事和发生的事,必须百分之百吻合,才能认为完成任务,吹毛求疵说),要具体人的名字。比如张三穿李四衣服,本来想杀张三,结果却杀成了李四。第一种具体符合说就是,故意杀张三的未遂和过失至李四死亡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那就只能定故意杀张三罪的未遂。第二种就是法定符合说,抛开具体细节,张三李四都是人,想杀的是人,结果就是人死了,那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法定符合说是通说的观点。具体符合说就是因为太吹毛求疵,所以不普及。但最近,具体符合说,修改了观点,在对象错误这方面,与法定符合说保持了一致。具体符合说,认为对象就是认错人了,仅仅一开始错了,整个过程是没有错的,是小错误,所以与法定符合说能保持一致。

打击错误,就是,主观没错,打击错误,方向错误,行为偏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观点不一致,两派学者不一致。但具体符合说,认为这个打击错误错误有点大,整个过程都偏了,前面例子,打张三,也确定实施了,但过程中确打到了李四,这个就不能妥协了。强调法定符合说是能说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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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而已

因果关系的错误。叫微小型错误。比如,想办,结果也出现了,但是有些误差。比如死的过程与自己想的不一样。正常范围之内的错,不中断因果关系。比如杀人准备杀死,但快死时扔水时淹死,不影响前面的行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也就事前的故意,还有结果的提前实现(但不能太早)。太早就异常因素。因果关系,法考主观题中,常见,主要是考这种晚了的结果出现。常考:理论上存在几种处理意见?四种处理意见,本质上是两种,进行前行为的整体判断还是分别判断。前后行为如何联系,思想上统一服务杀人目的;也可以从行动上统一,前面杀人为主行为,后面为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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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通俗说法就法律没学好。所以不知法律者不赦免。法律认识的类型,只要看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是法律认识错误。常考涵摄的错误,也叫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什么叫毁坏?不限于物理上的毁坏,还包括使用效力上的毁坏,就是大家都用不了,比如扔到大海里,也叫毁坏。危险驾驶罪,指危险驾驶机动车,拖拉机也是属于机动车。刑法中很多概念要参考其他法,比如行政法,比如机动车(电瓶车),枪支(每平米多少焦耳),矿产(水),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定义,只要是野种都是野生动物),假药等。很容易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如何认为行为人具体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这个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考虑无罪。就如下三种情况,第一你对法律状况产生疑问的时候,你向官方咨询了,官方误导了不构成犯罪,但向侵犯个人基本利益的事情,咨询谁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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