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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理念对宋朝经济的影响

 思明居士 2021-12-23

本文选自《大宋文官》

作者:郭瑞祥


“均输法”是商业领域的法律,“青苗法”是农业领域的法律,这两个领域直接关乎经济,变法直接充盈国库。除此之外,熙宁年间出台的涉农新法还有农田水利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涉商新法还有市易法、免行法、拓展交子务等。

一、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1069)闰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自古以来兴修水利就是民生工程中的百年大计。然而古代户小民弱,生产工具落后,兴修水利必须有组织地进行。由于政府困顿、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新的农田水利法以青苗钱作为低息贷款,本着谁受益、谁出工出料的原则,鼓励民间兴修水利,政府进行督导和协调。各路还专门设置“常平官”,负责推进兴修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法是扩大生产之举,符合“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方向。这项新政一经推行,很快收到明显成效。颁行后的七年里,全国兴修水利工程一万多处,受益农田三十六万多顷。水利发展推动了荒地开垦,仅元丰元年至元丰五年,大名等十五州府开垦河滩地七千顷。

二、募役法

民众除了忧愁吃穿这些基本的生活需求,还苦于徭役。民间传说孟姜女的丈夫服役被秦王朝拉去修长城,累死在城墙之内。孟姜女千里寻夫,在长城脚下哭了三天三夜,长城崩塌,孟姜女终于找到了丈夫的尸骨。这里孟姜女的丈夫就是被徭役迫害而死,他服的是徭役的一种——劳役,即无偿参加政府组织的劳动。除此之外,还有兵役,即无偿充军打仗,花木兰的传说就是服兵役,杜甫“车辚辚,马萧萧,行人弓箭各在腰。耶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牵衣顿足拦道哭,哭声直上干云霄”,诗句描绘的是战争时期男子被拉壮丁服兵役的场景。无论劳役还是兵役,既有性命之忧,又耽搁农业生产,老百姓避之不及,然而又躲之不能,深受其害。

宋朝的徭役主要有地方上修路、治水、造桥、建官衙、筑楼台等,以及充当捕盗的弓手、壮丁,还有传达敕令文书的跑腿的劳务,甚至州县的杂务。官府将民户分为九等,依家资财产情况逐级降等。第一等户为里正,相当于村长;第二等户为户长,相当于村组长;最穷的为第九等。为了照顾贫困户生活,规定下五等无须服役,官员家庭也无须服役。这种服役方式叫“差役法”。宋朝史籍中又多次提到五等户的分类法,譬如五等丁产簿就是纳税户籍册,农户根据财产分为五等,税负各不相同。五等户由九等户演变而来,九等户中有田产收入的叫主户,对应上四等,没有田产收入的佃农叫客户,对应下五等。客户即下五等户无须承担税负徭役,因此只需按五等计算。

宋初与民休息,各种劳务比较少,徭役不重,民众意见不大。随着“三冗”问题爆发,官府劳务更多地依赖义务工,百姓的徭役也与日俱增,民怨渐起,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条例司公布“免役法”条目,又称“募役法”“雇役法”。为稳妥起见,派人到各地征求意见。先在开封府榜示一个月,于熙宁四年十月正式颁布实施。募役法的核心内容是:官府不再强制摊牌服役,按民户的等级征收钱款,用征收的钱款雇人服役,即变无偿服役为有偿服役,交钱免役。按照募役法规定,一等户若不服劳役,交钱最多,二等户次之,四等以下可免交役钱。

募役法花钱买服务,百姓可以各取所需,有钱的免除劳役,没钱的还可以通过有偿服役挣钱,这是一种市场化的操作方式,无疑是一种进步。募役法规定过去无须服役的官户、僧道也要交一定数额的“助役钱”,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但是,官府变差役为募役,决不是凭空为老百姓做好事,而是通过免役钱,在一交一雇之间赚取差价,增加收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免役法变相地加重了农村中上等户即有钱人的负担,这就是王安石所谓的“抑兼并”,不是劫富济民,而是劫富济国。

具体实行中,看似完美的募役法却给平民带来痛苦和困扰,地方官府为了完成免役钱的征收,将很多四等农户划入三等,这些贫困农户为了交免役钱甚至变卖家产、拆卖房屋,这是颁行者始料不及的。

三、方田均税法

改革了徭役制度,赋税的不合理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古代税负制度一般有依据田亩征收和按人口征收两种,当然也可以二者混征。宋朝按土地征税,这无疑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征收方式,不过由于土地处于不断兼并、变更当中,很多大户隐瞒田亩,逃避税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熙宁五年(1072)八月,“方田均税法”正式实施。“方田”即每年九月由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壤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在方田的基础上,确定每户缴税数目。

方田均税法损豪强而利国家,乃善法。不过阻力也可想而知,尽管花费了很大气力,却始终未能在全国普遍推开。

四、市易法

农业改革从最基础的农田水利到保障生产,从徭役到赋税,可谓全面开花。商业改革也不甘落后,均输法主要依赖交通物流,熙宁五年的市易法则直接将手伸向了终端市场。

古汉语中,“市”指交易场所,“易”指买卖行为。“市易法”的字面意思就是政府开设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宋朝官办市场主要在边关,专门从事与邻国的货物交换,称榷场。榷场内有官营贸易,也有私营贸易,不过私营贸易管理要比内陆严格,须有关引这样一些准许证。宋朝榷场主要建在宋辽边境雄州、霸州、安肃军、广信军等地,自澶渊之盟后基本没有中断。与西夏的榷场则时断时续,榷场的兴与衰反映了时局的战与和。

熙宁年间的市易法与榷场有本质区别,它不是为了与邻国互通有无,纯粹是经济行为。熙宁三年二月,王韶在西北拓边,但是钱粮不济,朝廷变法伊始,也无法给予充足的资金保障。王韶动了脑子,决定自筹资金,就上奏向朝廷要政策:“渭源到秦州一带,有废置的良田上万顷,无人耕种。请允许设置市易司,开办交易市场,赚取的商业利润用于开垦农田。”王安石支持王韶,宋神宗便准了他的奏议。王韶的同僚、知秦州李师中揭发说:“王韶的目的是侵占弓箭手的田地。”朝廷派人前去调查,哪里有废置的良田万顷!废置田地只有可怜的一顷,后来还找到了主人。尽管如此,在王安石庇护下,王韶不降反升,市易法也在边境顺利实施。由此可见,王韶开办市场的目的不是要开垦荒田,而是要筹措战争资金。

熙宁五年(1072)三月,王安石正式颁布市易法,在汴京实施。朝廷拿出一百八十多万缗钱作为成本,在京城设立提举市易务,后改名市易司。市易司的职责是低进高抛,美其名曰平抑物价。当时有人进言说,京师百货价格波动,有时高有时低,富人商贾趁机牟利,物价越低越抛售,造成滞销,物价高时反而惜售,老百姓买不起,因此请求政府干预,贱买贵卖,保持物价平稳。这种建议显然只是一种托词,为实行市易法找个由头。市易司成立后,“凡货之可市”,并且“若欲市于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由此可见,市易司本质上相当于一个供销公司,同时兼营批发,把货物赊欠给小商小贩,到时候成本利息一起回收,将交易与信贷融为一体。后来市易司又推广到各州。

若把均输法与市易法结合起来,官府形成了完整的商业产业链,在宋代能够达到这样的商业水平,确实是非常先进的制度设计。但是,按现代经济学原理,政府这样微观干预市场是不科学的,也难以成功。在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的情况下,政府直接经商办企业大多负债亏损。不过,在短时间内,这种新颖的商业手段确实为朝廷聚集了财富,毕竟商业和金融是最赚钱的行业。《宋史·食货下八》记载,熙宁九年中书省奏“市易息钱并市例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从这句话可以推测,市易司靠垄断市场、盘剥小商户、收取商业税赚取不少钱财。

市易法造成政府职能错位、市场混乱,理所当然地受到抨击。在诸多新法中,青苗法和市易法是被诟病最多的两部法规。

古代民众遭受繁重的盘剥,有些是今人难以想象的。官府不事生产,不直接创造财富,各项用度按理应来源于税金。但汴京商业发达,宋初形成一项制度,京城皇宫和官衙所有物资都由商户无偿供应。这是一种赤裸裸的盘剥,但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商户敢怒不敢言,久霸为业,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熙宁六年八月,王安石推行“免行法”,行即商行、商户,字面意思是不再向商户征收物资,实际上将物资折合成现钱,仍然由商户承担,称为“免行钱”。官府收取免行钱后自行购买物资,当然会到市易司购买,对于官府来说双倍利好,小商户损失也不大。不过,征收物资时经手人可能会趁机侵占一些,这些人没了好处就找各种理由反对新法。这些人来自宫中和官衙,他们人数不多,能量不小。

王安石变法宣言“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主要体现在涉农和涉商领域,这也是变法成败的关键。察王安石变法思路,继承于桑弘羊改革,一言以蔽之:国家参与商业活动,比如均输法移植了桑弘羊的均输法,市易法脱胎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在农业社会里,国家经济只适用于垄断行业,如盐、铁、酒等,这些物品来源单一、需求稳定,政府容易控制。当国家深度、广泛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以古代落后的管理手段,肯定力不从心,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尤其政府已经涉足到具体的金融活动中,而中世纪缺乏金融经济生长的土壤,一开始就埋下了失败的祸根。

图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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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祥 | 59.80元 | ISBN:978-7-51439129-9

本书从仁宗立嗣写起,到元祐更化结束,以时间为轴,以观点为骨,以史实为肉,再现熙宁变法、元丰改制、元祐更化等重大历史事件的风谲云诡,揭示大宋文官从不同到不容的嬗变,大宋政治从中央集权向帝王专制的过渡,社会思潮从开放包容向内敛保守的转变。这为读者深刻理解宋朝政治生态,王安石、司马光等士大夫精神格局乃至整个皇权社会的政治特质及走向提供了充沛的史实和思考的维度。以大历史的视角对国家治理模式、人才选拔机制、时代命运中的人性选择等内容,也提出了自己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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